補助民間機構、團體及學校
辦理活動及計畫工作成果報告內容要項
(一) 計畫(活動)名稱
105年中區環保團體座談會計畫
(二) 主(協)辦單位及承辦單位
社團法人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三) 辦理時間(期程)
2016年10月至12月底止
(四) 辦理地點
中區(苗栗縣、南投縣、台中市、雲林縣、彰化縣)
(五) 參加對象及預估人數
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及全國性環保團體、環保自救會等NGO團體代表,150人。
(六) 計畫(活動)內容
辦理105年度中區環保團體座談會
(七) 活動流程
1、 於正是座談會前與分別在各縣市舉辦各縣市環保團體會前會,收集各縣市關注議題意見
2、 辦理正式座談會議。
(1) 現勘
(2) 105年度中區環保團體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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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議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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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00 |
現勘與記者會: (一) 台中主婦聯盟負責: 台中新烏日火車站9:00集合出發à(15分鐘,6.8公里)台中望高寮à9:20-9:50講台中空汙、擴散問題。 (二) 彰化環盟負責: 台中望高寮9:50出發à(40分鐘,28.5公里)彰濱工業區線西區à10:30-11:00講有害廢棄物掩埋(煤灰、轉爐石)、海上風力發電。 11:00離開à前往正式會議場所,車上發放餐盒11:35前抵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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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12:00 |
12:00-12:10相見歡、環保署代表致詞午餐(壽司飯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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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12:10-12:30 (環保署以書面意見回應即可)「104年中區環保團體座談會結論」環保署相關處室處理情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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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2:40 |
12:30-13:10中區督察大隊經驗分享(演講): 彰化電鍍業查緝過程與困境、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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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14:30 |
記者會 13:10-14:30中區環保團體代表發言含QA(每縣市至多15分鐘) (一)、共通性議題: (二)、各縣市焦點議題: 1、 南投縣:陳樂人(中興新村/中科五期:文化資產、垃圾非法棄置與掩埋場不當堆置、環評)、埔里PM2.5自救會(空汙)。 2、 苗栗:陳薈茗、、、 3、 彰化:顏淑女(台化訴願與許可證)、謝孟霖(離岸風電政策)、蔡志宏(非法工廠與農地污染)、楊澤民(煤灰掩埋) 4、 台中:廖明田(中科三期)、許心欣(空汙降載、緊急應變)、江義雄(焚化爐、台中電廠)、 5、 雲林:林家安(六輕)、吳日輝(六輕)、許立儀(六輕)、林內村長(焚化爐) (三)、中區NGO行動記者會: 邀請環保署長簽署中區公民環境平台合作意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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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15:00 |
綜合座談會、問卷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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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合影、會議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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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活動效益及具體成果
中區環保座談會各縣市環保團體會前會意見收集
壹、 中區環保團體共通性
1、 立即具體回應,駁回各縣市禁燒煤與石油焦自治條例,如何改善中部空汙的行動方案時程表。
2、 於107度起環保署與「北,中,南,東區之公民環境平台」建立合作交流會議,至少每季派一級以上主管列席召開,建立有效的溝通對話平台,長期追蹤以利解決問題。並請環保署長於現場簽署合作交流承諾書。
3、 環保署於107年度全面性盤查污染排放量,中部各縣市政府核發的許可量與實際排放量,並公布環保署網站,同時規劃逐年下修核准的許可量與污染總量,以及規劃短中長期的總量管制行動方案。
4、於107年度修正水污、土污、空汙法等相關環保法規,應納入【舉證責任反轉】機制,並提高民事及刑事責任,罰款應依工廠規模、排放量為參數加乘。
5、 於107年度起實施環評的開發案,必須於開發所在地之村里長活動中心、廟宇、學校等公共場所舉辦聽證會,同時具爭議性環保議題,也應朝聽證會方式舉辦。
6、 環保署於107度起召開所有開發案、政策、公聽會、說明會都應立即公開上網與直播,並主動通知自救會、NGO、相關機關,透過傳真或line或簡訊等等方式。環評審查過程必須全程公開,反對閉門會議討論與投票表決,並將支持與反對者的姓名付在會議紀錄。
7、 潮間帶禁止開發風力發電。離岸風力發電政策,必須舉辦聽證會,並刪除6海浬內,所有離岸風場區塊以及26-32號風場,以免僅存60頭的台灣白海豚在7年內滅絕。陸上設置風力發電機組以任一風機基座中心與最近建築物直線距離必須修法擴大到500公尺。
8、 於107年開始全台全面禁止山坡地開發高爾夫球場、採砂石、採礦等開發案,以維護山林土石健全和永續,並請宣示不再受理。
9、 於107年度起擴大試辦垃圾隨袋徵收,同時生、熟廚餘個別回收,生廚餘和樹枝落葉回收做成堆肥,並回歸農地;垃圾焚化爐反對再興建,建議垃圾由中央統一調度處理。
10、 於107年度起,要求各縣市政府,在空汙預報為紅色警戒等級以上時,事業廢棄物不可以投入公私立中大型焚化爐燃燒。
11、 於107年度,修正空汙法增訂「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管制項目,同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檢驗項目必須納入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以維護環境與人體健康。
12、於107年度立即訂定法規,定期檢測煙道重金屬濃度,不能僅由業者自主檢測。且煙道與空品測站之環境監測儀器、方法、數值由第三方公正單位檢驗校正。
13、 空汙、水汙、廢棄物等汙染必須全面性盤查,規劃全面性汙染排放總量管制,建置即時污染監控系統,同時建立各縣市政府跨域汙染共同治理合作打擊犯罪平台與機制,並開放學者專家與環保團體參與。
14、應實施政策環評之各項政策,包括未審或已審未結案之政策環評,於107年度內,全面審查完畢,否則不要受理個案環評,同時已完成超過10年以上的政策,必須召開檢討會議討論修正與否。
15、反對事業廢棄物填海造陸,煤灰、轉爐石等事業廢棄物屬於有害物質,環保署必須重新認定;有害物質的溶出試驗應重新檢討適合的檢驗方式,以及掩埋方式必須修法,於107年度完成檢討與修法。
16、於107年度修正噪音管制辦法,必須納入複合性噪音問題;同時擴大管制適用範圍,將工商場所、工程、設施等一併納入;加嚴各種噪音管制標準。(如附件,張豐年醫師提供)
17、環保署開辦相關署內職員的教育訓練,開放環保團體工作人員參與。
18、地下水採樣有污染,定期每月抽驗並公告採樣結果,以及擴大採樣地下水質範圍並增設長期地下水井監測站,尤其是高污染性工廠旁,工業區旁,污染農地等。
貳、 台中區市
(一)、團體名稱:台中主婦聯盟、台中市新環境促進會、台中市親子共學團、台中荒野保護協會、台灣生態學會、台灣護樹聯盟協會、后里鄉農業與環保協會、爭好氣聯盟、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台中市公害防治協會、時代力量台中分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西海岸保育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噪音管制關懷者聯盟、台灣生態學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民間水患治理監督聯盟、、
(二)、意見:
1. 地方政府審查所有環評開發案,必須強制執行全數經過徵詢中央意見,並納入審查意見。
2. 所有環評會議必須以聽證會方式舉辦,且要有正式預備會議。
3. 爭議性高的開發案,必須成立監督委員會,同時環保署的督察單位必須列席徵詢或諮詢。
4. 環評委員遴選必須公開透明,全數刪除官方代表,NGO代表人數必須至少1/3。
5. 中科三期目前進入二階環評審查過程,環評未完成,為何可以「邊施工、邊生產、邊環評?」
6. 我們要的很簡單,就是不要污染的環境。中科三期鄰近既有的東興鋼鐵、正隆紙廠與垃圾焚化爐所製造的污染,已經這居民的人體戴奧辛含量嚴重超標,請環保署立即規劃逐年減少后里的污染排放量。
7. 中科三期廢水排放要求全回收或海洋放流,不要河川放流汙染地下水及沿海漁業。
8. 反對環保署閉門會議討論審查結論。
9. 生、熟廚餘應該個別分類回收,生廚餘要回歸農地作為堆肥。
10. 垃圾隨袋徵收應該全面擴大試辦,提高垃圾回收率,不要再增設焚化爐,垃圾由中央統一調處。
11. 大型樹枝枯葉應全面回收,補助各縣市公所、學校添購碎木機,讓枯枝落葉回到自然環境成為推肥。
12. 環保署空汙預報未來空氣品質屬於紅色警戒時,事業廢棄物就應停止進廠並禁止焚化。
13. 反對台中電廠1至4號燃煤機組延役,並反對增設11-12號機組。
14. 反對文山焚化爐延役。
15. 中龍鋼鐵煙囪即時監測納管數量約1/10,應該再增加,環保署應修法下修納管標準,增加煙囪即時監測系統,並公布戴奧辛監測數據。
16. 環評委員必須增加植物領域學者。
17. 全部環評會議、法令相關會議,必須全面直播上網,資訊公開。
18. 環保署環評大會,建議改到台中辦公室舉辦。
19. 請環保署通過台中市的生煤管制自治條例,不要成為環保老鼠屎。
20. 反對【「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要求大幅下修PM2.5分級門檻及增列小時平均值,否則反而成為燃煤電廠免降載、工業汙染免減排的護身符;同時要求環保署,到中南部空汙重災區加辦公聽會。
21. 緊急防制辦法應減緩空汙程度及保護人民健康,為何環保署去年11月提出修法遭民間抨擊PM2.5分級門檻過高卻堅持不下修?究竟要保護國民健康還是維護工業利益?
22. 反對緊急防制辦法沿用魏國彥時期的超高分級,僅將預警分級下修至35μg/m3,堅不下修初級、中級和緊急的門檻,說什麼黃色就預警,根本是虛晃一招唬弄民眾,PM2.5>70μg/m3就已達到紫爆最糟等級,難道還不夠緊急?
23. 去年十一月環保署就承諾要辦空污管制辦法公聽會,已過一年都沒有舉辦,請問還要不要舉辦?
24. 環署草案將PM2.5的預警定為54微克/立方公尺、初級150、中級250、緊急350,遠高於「紫爆」的71,根本不可能達成,質疑根本是要幫台中火力發電廠解套,建議下修這些數值,應該是預警54、初級70、中級105、緊急140,並且不該是24小時平均值,而是用小時平均值,才能反應即時狀況,以免緩不濟急。
25. 建議環保署立法,要求在11、12月學校運動會旺季,遇紫爆就停止運動會和戶外體育課,別讓孩子吸毒氣。
26. 於107年度修正噪音管制辦法,必須納入複合性噪音問題;同時擴大管制適用範圍,將工商場所、工程、設施等一併納入;加嚴各種噪音管制標準。(如附件,張豐年醫師提供)
27. 儘速訂定全方位之總量管制,涵蓋如下:開發上限、國土規劃、區域計畫、水電資源、污染(水、土、空氣)、溫室效應,任缺一不可。
28. 加速落實政策環評,避免相關開發之環評被一再切割而得以闖關成功。
29. 訂定更嚴之各種管制標準,以免污染不可逆,禍遺後代子孫。
30. 調查有毒事業廢棄物之去處,調查各污水處理廠底泥之去處,特別是各大工業區或科學園區,評估迄今該已累積多少?是否被到處亂丟棄?且國內有足夠之空間容納?若無,該如何善後?
31. 回頭探討何以座談會辦理如此多次,成效卻仍不彰?是否立法過於寬鬆?執行又不力?
32. 探討公務員老是避重就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防禦心態如何矯正?
33. 探討何以環保官員老是一再強調環保必須與經濟取得平衡,卻不知依環境基本法,萬一二者失衡時環保該優先於經濟?
34. 重新檢討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理由在於:若某地既有污染已超過環境負荷,則不允新開發:以后里中科七星基地原環評結論被行政法院撤銷、現進入二階環評為例,當地既有之污染源,如豐興鋼鐵、正隆紙廠、后里垃圾焚化廠等無疑早已超過該地之負荷,當然需一併評估在內,無由以流行病學分析含糊放過,讓開發單位得以一再逃避。
35. 修改環評法相關之前置作業部分:為能落實民間參與之口號,任何環評若當地居民打從一開始就不領情,應就此放棄,無需再浪費任何時間精力於環評。
36. 值此二年一度噪音管制類區重新劃分之時機,務必要求台中都發局提供完整之資料,將歷來「住變商迄未完成回饋程序者」回歸為第二類區,無漏網之魚。
37. 針對近期烏日豐原段山線高架鐵路通車後帶來之噪音困擾,台中環保局雖已有初步之監測成果,但為免低估嚴重性,建議:(1)受害者若非居於一樓,則依法監測地點需於其受害樓層,且監測儀需能外伸一米,不能以室內或地面之測值取代。(2)因原中縣轄區內甚多理該劃為第二類區者過往卻被誤劃為第三類區,是否超標應以即將重新劃定之類區為準,至少事先提醒鐵路單位注意,以免不久又需重測一次。
38. 有關複合性噪音之監測,日後務必依標準作業程序進行,以免放水。
39. 建請環保署輔導各大飯店將重油鍋爐,改為綠色能源或燃燒天然氣。台中市政府近來輔導部分工廠將重油鍋爐改為燃燒天然氣,希望改善燃油鍋爐長期造成的空汙問題。由於目前許多位於都會區的大飯店,也都是以燃燒重油為主,建請環保署也能訂定輔導獎勵辦法,鼓勵各大飯店能將重油鍋爐,改以綠色能源或太陽能為主,天然氣為輔的能源,以降低都會區的空氣汙染量。
40. 建請環保署要求各縣市垃圾焚化爐,在空氣汙染紫爆時,暫停停止事業廢棄物進場焚燒,以降低汙染量。秋冬季節空氣汙染物容易累積,近年來許多環保團體都要求電廠等重大汙染源必需降載,以避免加劇空氣汙染。目前各縣市垃圾焚化爐每天的焚燒垃圾數量,約有百分之三十五至四十的比例,是收取事業廢棄物來焚燒,如果能由環保署統一要求各縣市在當地空氣汙染紫爆時,暫時停止事業廢棄物進場焚燒,即可減少不少的汙染量。而這些事業廢棄物暫時堆置在各工廠內,等到空氣品質較佳時再進場焚燒,相信對工廠運作也不至於造成太大影響,而此舉卻對降低汙染量有莫大的助益,建請環保署參採。
參、 苗栗縣市:
(一)、團體名稱:苗栗縣自然生態協會、海線一家親環保協會、苗栗反瘋車自救會、後龍反濱葬園區自救會、苗栗通霄反超高壓電塔自救會、捍衛苗栗青年、苗栗縣海岸環境發展協會、苗栗縣通霄鎮環保協會、大地基金會、台灣西海岸保育聯盟、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
(二)、意見:
1. 反對海上風力發電設置在30公尺水深內海域及潮間帶。
2. 反對苗栗梅南建置超高壓電塔。
3. 反對開發高爾夫球場、山坡地採砂石。
4. 反對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計畫。
5. 大型鄰避、重大公共設施,事關多數人利益,政府應舉行聽證會。
6. 開發案舉辦的地方說明會,嚴格要求只能在開發所在地的村里活動中心、信仰中心或學校等舉辦,以外地區皆是違法。
7.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修法。設置風力發電機組以任一風機基座中心與最近建築物直線距離二百五十公尺以下,需擴大到500公尺。
8. 環評過程黑箱作業,環評無效。台電要設立超高壓電塔以及電纜線,從頭到尾就是黑箱作業,沒有任何公開透明的說明會及環評,等待里民知道時,台電號稱已經過完所有的程序,也完全不理居民的抗爭,到地方說明也是由立委強烈要求,才派員來開簡單的會議,會議裡也全然沒有提到任何地下化的問題。
9. 替代方案也必須與原方案,都必須同時進行完整環境影響評估。自救會提出設立苗栗梅南超高壓電塔的替代方案,並未與原方案同時進行完整的評估,就讓台電自行直接否決替代方案合理嗎?客觀嗎?。包括替代方案一、電塔沿西濱至後龍溪入公館銅鑼,此帶無人居住電磁波影響甚微;方案二、線路地下化。
10. 苗栗梅南建置超高壓電塔開發案,應重送環評會審查,在程序正當運行前,應先停止一切施工動作。
11. 電磁波安全標準833毫高斯,應修正為「短期曝露值」。
12. 苗栗縣通霄鎮福源里地下水質,檢舉經常有異味,疑似遭受汙染且水質「鎘、錳、氮氣、大腸桿菌」超過飲用水標準,但是長期未見政府介入調查汙染源;請環保署本於主管機關之責監督地方政府持續追查,或直接介入調查,以解決可能之污染源疑慮,俾使本地居民可永免於飲用污染地下水的恐慌之中。【附件: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函 環水字第1030027987號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0B0xa3TCohJQkazd0ZEs0XzVXWlU?usp=sharing】
13. 苗栗縣通霄鎮五里牌隘口寮,非法廢棄物傾倒案。該廢棄物屬人工再生粒料,且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溶出毒性標準云云。惟當地居民多數為於當地耕種之農民,該廢棄物所傾倒之地點,恐有影響附近農田及農作之疑。雖經苗栗縣政府環保局採樣檢測,並確認該傾倒行為確有土地違規使用之事實,業經苗栗縣政府之相關裁罰,但仍未見業者積極處理該廢棄物。因此,本會要求環保署積極介入、監督地方政府要求業者積極處理,清除該廢棄物,以消解當地農民之疑慮。【附件: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 環廢字第1050027890號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0B0xa3TCohJQkOFp4RDJtcmJvMjg?usp=sharing 】
肆、 彰化縣市
(一)、團體名稱: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縣醫療界聯盟、彰化縣公害防治協會、彰化縣野鳥學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要健康婆婆媽媽團、環境資訊協會、台灣西海岸保育聯盟、喚醒彰化青年聯盟、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大城鄉反汙染自救會、二林鎮反污染自救會、芳苑鄉反汙染自救會、、、
(二)、意見:
1. 立即具體回應,駁回各縣市禁燒煤與石油焦自治條例,如何改善中部空汙的行動方案時程表。
2. 反對中科二林精密機械開發案,優先使用中科四期開發土地。
3. 反對海上風力發電設置在6海里或30公尺水深內海域及潮間帶,反對26-29號及雲林縣的第30號至第32號區塊風場開發。離岸風力發電政策必須召開聽證會。
4. 要求中科四期、二林精密機械廢水全回收,反對使用地下水。
5. 彰化沿海海流無法有效稀釋汙染物,沿海為養殖重鎮,新設工業汙染性廢水,必須全回收,既有污染性廢水必須規劃逐年減少,長期規劃至2030年全縣市全面廢水零排放。
6. 反對污染性非法工廠就地合法,汙染農地;污染性工廠必須全面強制搬遷至工業區統一管理。
7. 政府讓非法工廠就地合法,必須要有這些工廠的空汙、地下水、土壤的長期和即時監測與稽查計畫,如果沒有憑什麼開放。
8. 彰化環保局應立即整合環保署三個站及台電六個站測站即時資料,比照台中市空氣品質行動APP,讓民眾即時了解空氣品質即時狀況。
9.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104.07.03.修正)】應盡速修法,其中〔第三十八條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一、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這是對大面積高汙染工業區根本就是變相包庇袒護,必須回到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來要求必須環評。
10. 彰化空氣品質測站這近二十多年來都是維持三站,講了很多年就是不願增加測站,不懂環保署居心為何不要增加測站,彰化這二十多年來,增加了許多工業區與工廠,且汙染農地及工業區開發面積也是全國最高,居然水汙、土汙及空汙的測站是全台最少,請問彰化市次次等公民嗎?。
11. 六輕廢水排放隨海流往北,首當其衝是彰化沿海,但是彰化沿海卻沒有任何一處海域是針對六輕的污染做監測,環保署你們到底在做甚麼,六輕廢水主要流向彰化,這是常識為何就是不設測站,請問彰化沿海漁業、白海豚的健康不重要嗎?為何就是不設置海域監測站。
12. 六輕汙染彰化,檢舉環保署,環保署在踢給雲林環保局,彰化環保局說我無法管,大家互踢皮球,提供影片證據就是不處理,不開罰,請問問題出在哪裡,誰可以管六輕,怎麼管才不會要讓他偷排廢水、有毒空氣,不讓這些毒物跑到身體。
13. 環評委員沒有專業,就不要審查跟他專業無關的開發案。例如彰濱工業區環評審查居然讓有毒的煤灰直接填在彰濱工業區,且不用任何防水阻隔層的,讓地下水、海水自由進出這區域,審查的委員根本沒有現勘,也不是廢棄物專家,就這樣通過說是以砂石取代之,這真的是國際笑話。
14. 有害廢棄物的溶出試驗TCLP必須修法,例如轉爐石PH值高達13屬於強鹼,具強腐蝕性以及電弧爐造粒集塵灰含超標的鋅及戴奧辛,溶出試驗根本就是騙局。
15. 全面稽查許可證與環評審查內容是否一致。
16. 台化訴願委員會應該公開透明審查過程,並請環保署力挺彰化環保局。
17. 台化已經認定為特殊性工業區,請環保署盡速依法要求業者遵守相關法令
18. 請環保署全面清查中區各縣市,所有工廠或工業區,是否符合特殊性工業區規範。
19. 檢舉汙染顯示政府效率很差、欠缺專業度判斷能力。只是單純要即時監測資料,結果拖了一周說要檢舉人要發文,才能拿到即時監測資料,而實際上拿到資料已經是一個月了,問題是檢舉的煙囪和實際的煙囪,根本就不是同一處。
20. 反對彰濱工業區建設焚化爐,加強垃圾回收,焚化爐中央統一調度。
21. 反對海上風力政策所列第26號至第29號彰化區塊風場及雲林縣的第30號至第32號區塊風場。
22. 11月15日14:27在六輕外海作業的漁民指出六輕疑似爆炸,產生巨大的黑煙,六輕說是消防演習,雲林環保局也沒有比對的畫面是否符合六輕的說詞;11月19日13:11在許厝國小聽見爆炸聲並瞬間看到一團黑煙,環保局也沒處理; 11月20日16:29在台西村海堤,又聽見六輕爆炸聲,接著出現一團黑煙與火焰。台塑六輕在短短六天發生三次爆炸,卻未見地方與中央有任何,要求六輕改善或提供證明的動作,請問政府做了哪些努力,處理六輕常常爆炸工安事件,請問六輕有能力自主管理嗎?。
23. 六輕煙囪約400根即時監測納管數量嚴重不足,應該再增加,環保署應修法下修納管標準,增加煙囪即時監測系統,讓全數煙囪都要監測。
24. 按《空氣汙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8條,請求環保署對六輕的惡臭進行收集及處理設備的查驗。
25. 彰化縣洋仔厝溪等相關區域排水屬於電鍍廠高度汙染流域,請設置水質即時監測系統,及長期定期檢驗流域底泥、附著生物、魚類重金屬檢驗,並公布網站。
26. 中科四期監督委員成員,並沒有真正關心的過中科四期開發案的彰化環保團體,是黑箱作業請環保署介入處理並提供委員會名單比例。
27. 反對彰濱沿海地區用以有事業廢棄物填海。
28. 彰化縣所有工業區,都應依空汙法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
29. 彰化縣工業廢水注入地下水時有所聞,請環保署在電鍍密集區、非法工廠密集區廣設地下水質監測站。
30. 各項汙染的罰金必須全面修法加重並累計,檢舉獎金要提高比例增加到罰金的20%以上。
31. 舉證責任反轉要入各項污染防制法。
32. 環保座談會如果只是隨便應付心態,那以後就別再浪費彼此時間開會。
33. 請環保署通過彰化縣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不要成為環保老鼠屎。
34. 請環保署下修各縣市環保局與工業區的汙染排放許(核)可量。
35. 反對山坡地開採砂石、高爾夫球場開發案。
36. 反對鳥嘴潭人工湖淨水廠開發。
37. 環保署針對農地污染調查重金屬資料,應該全面解密。
38. 空汙法應增訂有害健康物質,並要求煙道即時監測納入管理項目。
39. 去年有害廢棄物掩埋方式就提議要修法,一年又過去了,政府連動都沒有動。
40. 應實施政策環評之各項政策,包括未審或已審未結案之政策環評,於107年度內,全面審查完畢,否則不要受理個案環評,同時已完成超過10年以上的政策,必須召開檢討會議討論修正與否。
41.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修法。設置風力發電機組以任一風機基座中心與最近建築物直線距離二百五十公尺以下,需擴大到500公尺。
伍、 雲林縣市
(一)、團體名稱:雲林淺海養殖協會、雲林縣家長協會、耘林藝術人文生態協會、林內鄉反焚化爐自救會、台西鄉空汙受害者自救會、時代力量雲林分會、黃獻堂中醫診所、徐永明國會辦公室、喚醒彰化青年聯盟、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明道大學、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要健康婆婆媽媽團、台灣西海岸保育聯盟、自從六輕來了、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縣醫療界聯盟、大城鄉反汙染自救會、
(二)、意見:
1. 立即具體回應,駁回各縣市禁燒煤與石油焦自治條例,如何改善中部空汙的行動方案時程表。
2. 反對六輕擴建,環保署應進場全面查核是否符合環評各項要求。
3. 六輕自主管理失靈,中央拿回監督權。
4. 六輕監督委員會機制成效檢討。
5. 六輕影響緊鄰的雲林、彰化、嘉義和南投等縣市,都應增加測站與監測項目(VOC/有害物質)並資訊公開,釐清對農漁牧業、人體健康、水質空氣土壤等影響。
6. 重新檢驗六輕許可證,並加嚴排放標準。
7. 環保署必須在106年度進行六輕營運第十五年環境總體檢;而爭議性議題須舉辦聽證會釐清。
8. 儘速建立六輕污染平行監測,並撥款委由第三方環保團體規劃執行。
9. 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排放,每年違法排放污染物超過2次,連續2年超過3次,應命其停工徹查,3年累加超過10次就直接關廠。
10. 要求六輕全部廠商提撥營業額3%做為台西鄉、麥寮鄉和大城鄉等,在六輕後續有關環境賠償與環境復育的基金。
11. 環保署對於六輕的管制要點,必須增列所有監測數據應由廠房即時同步公開(含異常值)。
12. 許厝國小學童TDGA嚴重超標,已符「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條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並建立六輕污染調查委員會,進場徹查。
13. 增設即時海域水質並公布環保署網站,監測地點與項目包括雲林麥寮鄉、台西鄉、彰化大城鄉、芳苑鄉,以及長期漁業、牡蠣和生態重金屬檢測採樣測站。
14. 六輕跨境汙染,造成環境危害之責任釐清,彰化縣府與環保局有權,進廠查驗。
15. 六輕有關健康危害的研究計畫案,必須長期追蹤與調查,環保署有責任做好六輕的公害研究調查。
16. 請環保署公布大城、台西、麥寮鄉為「石化發展有害健康嚴重潛勢顯區」。
17. 反對林內焚化爐開發 。
18. 環保署應建請勞動部修法,針對雇主不得因環境治理為由解僱或損及勞工權益,以免因工作權導致環境保護工作窒礙難行。
19. 湖山水庫桶頭堰上游應劃設自來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水質水量保護。
20. 反對海上風力政策所列第26號至第29號彰化區塊風場及雲林縣的第30號至第32號區塊風場。
21. 六輕煙囪約400根即時監測納管數量嚴重不足,應該再增加,環保署應修法下修納管標準,增加煙囪即時監測系統。
22. 空汙需排放管制之有害健康物質,建議參考,依據煤(Coal)之碳化程度由低至高而將煤分為泥炭、褐煤、煙煤(生煤)、無煙煤,而無煙煤之揮發物一般低於12 % (揮發物/固定碳<1/4);生煤燃燒的產物有CO2、CO(燃燒不完全)、燃燒不完全的有機碳及元素碳、H2O、SOx、NOy、重金屬(As、Pb、Cd、Cr、Sb、Ni、Hg、Zn、Cu等)、PAHs(多環芳香烴) 、灰份(無法燃燒)等。石油焦(Petroleum Coke)是重油再經過熱裂解之過程而轉化成之新產品;石油焦燃燒的產物有CO2、CO(燃燒不完全)、燃燒不完全的有機碳及元素碳、H2O、SOx、NOy、HCl、重金屬(Ni、V、Fe、As等)、PAHs(多環芳香烴) 、灰份(無法燃燒)等。
23. 於107年度,修正空汙法增訂「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管制項目,同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檢驗項目必須納入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以維護環境與人體健康。
24. 12、於107年度立即訂定法規,定期檢測煙道重金屬濃度,不能僅由業者自主檢測。且煙道與空品測站之環境監測儀器、方法、數值由第三方公正單位檢驗校正。
25. 環保署於107年度全面性盤查污染排放量,中部各縣市政府核發的許可量與實際排放量,並公布環保署網站,同時規劃逐年下修核准的許可量與污染總量,以及規劃短中長期的總量管制行動方案。
26. 蘇治芬縣長任內提出2020年六輕遷關廠規劃,請環保署提出因應對策。( 參考網址:蘇治芬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VOpTLbGMuI )
陸、 南投縣市
(一)、團體名稱:中興新村保存聯盟、埔里pm2.5自救會、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生態學會、台中市新環境促進會、南投縣生態保護協會
、
(二)、意見:
1. 反對鳥嘴潭人工湖與淨水廠開發。
2. 反對山坡地開採砂石、高爾夫球場開發案。
3. 環評必須納入【文化資產保存管理計畫】,同時歷史文物,必須予以原地保存。
4. 南投工業區汙染排放量甚少,卻承受其他來自周邊縣市空汙,PM2.5秋冬時常紫報,請環保署提出如何有效改善南投的空汙治理與防制。
5. 中興新村中科五期開發在範圍內,有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及廢棄物入侵,請問環保署你們是如何查緝業者與開發單位?。
6. 請環保署保留中科五期未開發區域,作為真正地的生態綠地,成為名符其實的生態補償區天然滯洪池濕地。
7. 中興新村的城市規劃,是全國僅有最完善保存最好的聚落,中科五期破壞許多建設,並未按文資法保留原有建築的風貌,請問依環評可以怎麼要求業者改善?
8. 反對南投興建焚化爐。
9. 南投垃圾掩埋或堆置處理不當,導致夏天常發生自燃現象,造成嚴重空氣品質不良與惡臭、蒼蠅亂飛等衛生問題。請環保署統一處理垃圾清運與焚化問題。
【附件】
中區環保座談-會前會提案(105-12-8提出)
張豐年
噪音管制關懷者聯盟、台灣生態學會、台中市新環境促進協會、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民間水患治理監督聯盟
針對噪音管制立法之寬鬆與地方執法之不力,建議環署:
1. 優先克服監測複合性噪音碰到之種種困境,理由在於:國內受複合性噪音困擾之案例極多,雖自97年起開始列管,但因相關法令之解釋與稽查實務有種種疑義,以致迄今無法落實。欲加善後,務請依序注意如下:
最佳之根本解決辦法--從噪音管制標準第九條下手,將條文修改為:不同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或設施所產生複合音量超過第四至第八條之管制標準時,不同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或設施均應符合依下表修正後之噪音管制標準值。另將表框內「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音源數」改為「不同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或設施數」,另「各設施應符合之噪音管制標準修正值」改為「各場所或設施應符合之噪音管制標準修正值」。理由在於:依空保處目前保守之解釋,複合性噪音之適用對象僅侷限於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設施(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六款),但居絕大多數之工商場所或工程同樣有複合性噪音之問題,卻完全被放過,似此抓小放大之作法,令人難以接受,有必要儘早改正過來。若能依上修法,則(1)不管是以場所或設施為監測對象都能找到相應之法條(管制標準)加以列管。(2)監測對象明確指定為不同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可避免地方執法機關或被測者主張某些音源設施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或屬法定之場所,而不適用該法,致成漏網之魚,而悖離總量管制之立法初衷。
退而求其次--不修法,但善巧解釋相關法條:
擴大噪音管制標準第九條「前條」二字之適用範圍:除原先認定之第八條(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者)外,另將法定之工商場所、工程、設施(即第四-七條)一併涵蓋進去。理由在於:(1)目前噪音管制標準已將第八、九條拆解(而非早期同綁在第六條),往如此方向積極解釋並無任何阻礙,惟事在人為,願不願爾?(2)若能如此擴大解釋,所有之複合性噪音都能納管,何不樂為?
若環署還是堅持要以第八條之一狹義地納管,則建議將所有明顯可見可測設施所在之空間視為獨立之特定場所,有別於範圍更廣大之法定場所(內部另有其他噪音),如此一來雖無法納管該法定場所,但至少師出有名,可將所有可見可測之設施以第八條之一之標準納管,多少不無幫助。
明確告知各環保機關:監測方式可兼容並蓄,避免單一絕對,反礙手礙腳:複合性之場所或設施之稽查監測應可因地制宜地選擇不同方式進行(即除第八條外,第四-七條亦可與第九條連結),若設施明確可見可測則採第八條,若不明確則採四-七條;而後皆依第九條下修。
另將管制標準第九條之列管之數目從現今之6提高至12,理由在於:不管是行為人、法人、非法人或設施之數動輒幾十,納管之數必須隨之增加,否則無法達到總量管制之目的。
緣於音源設施可能極為龐雜且分布極廣,建議應以叢聚於同一場所、社區或大樓且有同一管理者(如管委會)為限。若能此,適用何種管制標準,第八條抑或其他,可無爭議。
若測知超標,告發懲處之對象,建議從母法修改如下:除行為人外,亦可及於管委會,理由在於:(1)若某社區或大樓機台太多噪音此起彼落,要依法釐清個別行為人是有實務上之困難。若能直接告發管委會,則簡單易行。(2)噪音懲處之相關規定是在母法內,因此若要修改應從母法下手。
針對稽查監測,建議正式訂定一標準監測程序(依序測整體音量、全關機測背景音量、逐一開機測個別音量,以取代測總音量後,逐一關機之方式)並函告各地方政府遵行,理由在於:(1)若採逐一關機方式,會發生縱使欲測音源確已超標,但因未關之一大推待測音源扮起背景角色,而致無法跨過法定總音量與背景音量之差距不得小於3分貝之門檻,而出現一再被自動放水之窘境。(2)此為國內告發率老是偏低之另一重大原因,試問複合性噪音之納管雖已8年,全國有據此被告發過之案例?
2. 加嚴噪音管制之各種標準,理由在於:國內之標準普遍高於先進國家2-10分貝,換算成音壓量則國內:國外為1.58-10:1,差距如此之大,我國民難非二等國際公民?
3. 針對無室外空間時之全頻噪音監測:(1)要求稽查單位常備一外伸裝置,直接以室外測值釋判,(2)另訂室內管制標準,直接由室內測值釋判,或(3)另訂一室內外之換算值,由室內測,換算成室外值,以原有之室外標準釋判,理由在於:(1)法定之管制標準是室外測值,且監測時需離窗至少1米。但因都會地區高樓大廈林立,二樓以上幾皆無室外空間,稽查員臨場監測時監測儀就幾皆被擺在室內離窗1米處,並以該測值作為釋判之依據。但通常室內測值低於室外測值5-10分貝,即音壓量有高達3.16-10:1之巨大落差。如此室內外測值不分,本為超標者幾皆都被輕易放過。(2)國內噪音告發率老是偏低,此亦為重要原因之一,但長久來不管是中央抑或地方都不察。
4. 針對風力發電之全頻噪音監測,建議:(1)針對初測皆改採室外測。(2)針對複測(初測超標者):將採「音源改善、傳播路徑阻隔」之二者改在室外,僅讓接受「受體改善」者保留於室內,摒棄不管初測或複測通採室內監測之方式,理由在於:若皆採室內方式監測,因如上所述室內外測值有巨大之落差,其測值不免偏低,形同大放水。
5. 針對超標之懲處,行為人只要被測知超標即予開罰,改正初次超標僅與告知而不即刻開罰之歷史錯誤,(罰款之法定額度必須提高,必要時還可考慮另以刑事伺候)理由在於:(1)初次超標僅告知不處罰之作法讓超標者有恃無恐。且通常告發後一個月複查,超標者只要略施小動作降低運轉條件,或稽查人員護航放水大皆即可過關,而過關後通常隨即結案。若下一次再被逮到,又得重新起算,超標者受罰之機會根本微乎其微。(2)一般若有違反法令,主管機關通常即予開罰,如超速駕駛。但讓人感訝異的是更難監測之噪音卻屬例外,此當初立法之懈怠,有必要迅與矯正過來。(3)有關環境污染之罰則,不管是水、空氣抑或土壤與地下水,只要確定污染對象都即刻開罰,不知何以獨噪音可例外,第一次僅與限期改善?且縱使第二次未改善而能與開罰,但罰款又異常偏低,僅數千至數萬元整,與其他之污染動輒數萬至百萬、甚千萬相去太遠。(4)若危及生命財產,其他污染還有刑事處罰可進一步嚇阻,但噪音卻無。(5)因噪音懲處之相關規定是在母法內,因此若要修改應從母法下手。
6. 加嚴航空噪音之管制,理由在於:(1)台中市清泉岡機場周邊之住戶受不了屢暴衝之機聲,特別是在大清晨,但卻求救無門。找上中市環保局,卻推說地方無權可管。找上清泉岡基地,卻推說是演訓而不得不然。(2)縱使有幸來測,亦皆謂合乎標準。似此除非標準能加嚴,否則無可救藥。
7. 針對執法之落差,建議環署嚴格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噪音管制類區劃分之原則,理由在於:每二年一次之噪音管制區重新劃分,常見地方政府把第二類(如住宅區、農業區等)降格為第三類區(如商業區),讓百姓無辜遭殃。就台中市而言,原台中縣管轄各區之類區雖已歷經二次重新劃分,但目前大都還是維持原狀(即第二類區被誤劃為第三類區),亟待儘速矯正過來。情況類似之其他縣市亦應不少。
8. 督促地方政府不得把「依獎勵建築容積辦法擴建卻迄未回饋」區域之噪音管制類區從第二類降為第三類區,理由在於:(1)公部門不應一再遷就廠商財團,而讓無辜百姓一再遭殃。(2)監察院為此曾糾正過相關部會並提醒各地方政府注意。
9. 針對各種稽查監測之弊端:要求各種稽查人員該領有執照,並有機制淘汰素質不良者,理由在於:(1)稽查員大多為約聘,常靠關係而入,素質良莠不齊。(2)只要有裡應外合,通風報信,負面效應可放大數倍。
(九) 活動相片

11/27雲林場會前會
11/28台中場會前會
11/30彰化場會前會

12/1南投場會前會
12/2雲林場會前會第2次

12/8中區各縣市會前會
(十)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施月英0911-761839、04-8986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