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次公聽會2014/08/14發言意見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次公聽會2014/08/14發言意見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施月英

 

 

一、  第六條第二段文字,建議請刪除「開發單位得參考、引用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調查或監測資料」文字。

Ø  以彰化的二林中科廢水的審查經驗,從一開始開發單位沒有評估下游會影響養殖的舊濁水口方案又變更到濁水溪影響沿溪的農漁牧業,通過吳敦義行政院長提出海洋放流案,當時沈世宏環保署長還說通過的環評是最低標準,吳院長的對環境傷害比較小的方案一定要採用,最後去年變更卻通過讓廢水排到內陸的濁水溪及舊濁水溪方案,在此之前針對廢水召開的專家會議結論是一定要排到更遠的外海,結果不專業的環評委員就是不採專家會議的結論,草率通過變更讓廢水排到內陸舊濁水溪或濁水溪方案。如果在附近的開發案引用中科四期的資料,說廢水排濁水溪沒問題,那彰雲糧倉肯定完蛋。

又在國光石化海岸變遷專家會議,專家公開表示業者提供二階環評的調查資料,只有1/3,還有2/3沒有進行調查,無法進行判斷未來的影響與變化,且國光石化也沒有表示要補作的意願,如果開發單位提供不完整資料,不是該領域的環評委員審查通過,這種資料可以引用嗎?又誰去把關?環評委員又不是包山包海甚麼都懂。

還有更瞎的,彰濱工業區通過台電填埋煤灰案,是沒有使用任何阻隔層直接作填埋,且該位置已經有海水滲入現象,裡面還有許多魚貝類,且該位置不是黏土層而是一般填海的砂石,透水性高,而煤灰內含重金屬與戴奧辛,長期接觸水體容易釋放溶解並滲透到地下水影響彰化(除彰化市及部分和美地區)居民飲用取自地下水的自來水之健康疑慮。在顯示環評委員通過的案子,是有很大的問題,若要引用這些通過的案子,肯定台灣的污染範圍與程度更加嚴重,故堅持反對刪除引用或參考通過環評資料。

二、 各種調查範圍、時間與方法統一修正,包括空氣品質、水文及水質、海域、地下水、地質及地形、廢棄物、生態、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交通、文化、環境衛生等,修正為調查方法1.應優先引用開發行為半徑20公里內政府已公布之二年內資料既有資料蒐集,並進行現地調查

三、  第十條之一,第二段建議修正為「將時間、地點及會議資料,於二十日前公布於指定網站」。

Ø  為加強民眾參與機制,公開會議資訊的時間應該加長,以利民眾參與。如果增加可以增加到一個月是更好。

四、 第六條附件五對照表,建議修改一、地理位置圖,建議不管面積或線性長度,統一地理位置圖的比例尺為五千分之一,以及座標標示,除了TWD97座標外,應增加民眾常使用GOOLE ERATH所用WGS84系統同步使用,以利民眾查詢是否位於被劃設範圍。

五、 第六條附表五修正對照表,建議修改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各種相關計畫調查表,表格範圍1.非線型式開發行為:基地周界半徑20公里範圍內,2.現型式開發行為:沿線兩側各10公里範圍內

Ø  環評法主要是預防與減輕對策,大面積的範圍可以釐清該案可能的影響以做好防範措施之參考。從高雄氣爆案,已知影響範圍約4公里,如果沿線只用五百公尺,發生類似的問題,恐怕很難釐清是誰造成的,為此我們必須更為謹慎的預警原則。

六、 第六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1.空氣品質、水文及水質、海域、地下水、地質及地形、廢棄物、生態、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交通、文化、環境衛生等:統一建議修正調查方法為1.應優先引用開發行為半徑20公里內政府已公布之二年內資料既有資料蒐集,並進行現地調查

Ø  例如空氣品質,彰化為例只有三處空品測站(二林、彰化、線西),若業者引用5公里半徑範圍內測站資料,基本上機會大致上很低,因此環評資料只能由業者提供,但是過去長期經驗顯示,業者往往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調查資料,根本無法反映當地空氣品質現況,若不修正條文發生災害時,只會讓彼此互踢皮球,互推責任,問題最都難以釐清或解決,因此唯有資料越完整,才有辦法達到追蹤查緝的效果。

七、 第六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水質及水文,1.河川(含灌溉水道)與2.水庫、湖泊以及3.海域 4.地下水等,(1)水質,建議都增加總毒性有機物、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

Ø   世界各國對溶劑仍以有害廢棄物和毒性化學物質等相關規範加以管制,而美國則於電子業廢水之前處理標準中,訂有總毒性有機物(TTO)管制項目。https://epq.epa.gov.tw/project/projectcp.aspx?proj_id=A000000302641

 

八、 第六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水質及水文, 3.海域. 建議增加(1)水質:有機營養鹽(氮、磷、矽)總油脂

Ø  環保署海域監測項目有有機營養鹽、總油脂,應一併納入能比較營運前後的變化是否有影響。

九、 第六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水質及水文,4.地下水.調查時間/頻率,建議維持原條文,1.水質:若無代表性資料,則現地調查最近六個月至少實測二次,每次間隔一個月為原則,含枯水季。

Ø  原條文最近六個月才有辦法呈現最新狀況,若兩年的調查地下水質可能無法掌握最新水質。

十、 第六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土壤,調查時間/頻率,建議維持原條文,若無代表性資料,則現應於最近三個月內至少測定一次

Ø  原條文最近六個月才有辦法呈現最新狀況,若兩年的調查地下水質可能無法掌握最新水質。

十一、 第六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地質及地形,調查時間/頻率,建議修改為若無代表性資料,則應於送審前六個月內進行實地調查至少一次。

Ø  最近六個月才有辦法呈現最新狀況,若五年前做的調查可能無法掌握地震後或崩塌等等變化之最新現況。

十二、 第六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生態,調查時間/頻率,建議修改為若無代表性資料,則應於送審前六個月內進行實地調查至少兩季,兩次並間隔至少三個月。

Ø  最近六個月才有辦法呈現最新狀況,若二年前做的調查可能無法掌握最新生態變化,例如水域周圍遭受汙染的貝類大量死亡。

十三、 第六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景觀及遊憩,調查時間/頻率,建議修改為若無代表性資料,則應於送審前六個月內進行實地調查。

Ø  最近六個月才有辦法呈現最新狀況,若五年前做的調查可能無法掌握最新周圍變遷,例如旁有賣場,隨之增加公園綠地等,且畢竟破壞速度比建設快。

十四、 第六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文化,調查時間/頻率,建議修改為若無代表性資料,則應於送審前六個月內進行實地調查至少一次。

Ø  最近六個月才有辦法呈現最新狀況,例如發現新的遺址,若引用五年前資料,則最新遺產就可能不被納入或者最新公告為文化遺址。

十五、 第六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環境衛生,調查時間/頻率,建議修改為若無代表性資料,則應於送審前六個月內進行實地調查至少一次。

Ø  最近六個月才有辦法呈現最新狀況,若二年前做的調查可能無法掌握最新生態變化,例如今年最近發生的伊波拉病毒。

十六、   第六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環境衛生,調查項目,建議增加流行病、癌症地圖、政府公告汙染廠址、百年重大災害紀錄

十七、 修正第六條,附件三附表七對照表之物理及化學部分,空氣、水質品質應納入重金屬戴奧辛,及健康風險評估調查項目。

十八、 保留原條文第十一條,欲修正條文有放寬之嫌,只要求業者依水資源相關法規檢附用水計畫書而已,卻刪掉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原條文)開發單位施工及營運之用水,應先向水資源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申請同意;若作為飲用水源者,其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