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二林精密機械園區 區委會議 書面意見2015/11/25

2015/11/25彰化縣二林精密機械園區 區委會議

書面意見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 針對本案整體意見如下:

(一)、本案應退回,待中科四期確實可以繼續動工營運,方可審查本案。因為本案與中科四期不管是區位、環境特色、交通需求、園區規劃的滯洪池、學校、住宿區以及引進產業別等等,都是同質性相當高的,又目前中科四期的用水與廢水,都未解決,如果廢水與用水無法被解決,執意本案推動只是勞財傷民。又周邊都是屬於精緻農業生產地,如何防治這些農產品遭受汙染、地下水遭受汙染,該如何釐清責任問題。又魏縣長於選前簽署承諾書,表示彰南地區不再發展工業,要朝向精緻農業發展,本案使用三百多公頃農地,根本就是與縣長承諾相違背,工業發展要在北彰化並集中管理。

(二)、彰化縣工業用地閒置率高,彰濱崙尾區全區填海造地完工近三十年一家工廠都沒有進駐,面積近千公頃,又中科四期有六百多公頃,指有一家工廠進駐,工業土地這麼多,為何不要使用請說明清楚,也請不要再浪費納稅人的錢。

本案廢水切勿排到彰化海岸,廢水須全回收,方可避免汙染彰化海岸養殖業與生態;因為海岸特性,海水於漲退潮時從台灣西部海岸的南北兩端往彰化匯集,退潮時在往南北兩端退出,導致廢水滯流沿海地區,又目前沿海地區漁業重金屬已經嚴重超標,綠牡蠣含銅量早已超過100PPM以上(是澳洲30PPM管制值的三倍以上)。

(三)、本案不應使用地下水,因為二林鎮的周邊鄉鎮,地層下陷嚴重,若依水利署嚴重地層下陷管制區的劃定標準,二林鎮全區100%累積地層下陷以經超過50公分的認定標準,且更嚴重全區事實已經超過70公分,是屬於嚴重地層下陷管制區,請問地層下陷區,是如何能讓精密機械業者,有意願敢來投資設廠?未來中科四期也是使用地下水,二林地區如果每年5公分下陷速度,10年就50公分精密業者真的要來嗎??請把真相告訴業者,在問他的意願。(就本會的調查,顯示業者無任何意願。)

(五)、本案位於濁水溪沖積扇,也才在這近百年來日本人,把濁水溪固定下來後,才沒有逐年變動擺盪,所以基本上,這裡的地質地基是比較鬆散,所以在冬北季風盛行時,風飛沙相當嚴重,請問精密機械業者不能忍受彰濱的鹽害,但是他們能夠容忍風飛沙的沙害嗎?。(就本會的調查,顯示業者無任何意願。)

(六)、本會找到許多相關精密機械資料顯示,精密機械業的產值,於2012年開始出現下坡趨勢,同時專業人才嚴重不足,又今年全球經濟嚴重蕭條,這現象還會持續維持兩年以上,本案現在積極推動開發,實在是已經過了開發的黃金時期,意見暫緩提出開發計畫,否則本案屆時恐成為蚊子園區。若真的硬要開發,應該有機制去規範,避免成為蚊子園區,建議參考工業局避免成為蚊子工業區的開發機制。

(七)、請具體提出本案一定要開發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

(八)、本案許多資料不實,若執意審查通過,必提起訴訟,後續相關程序可能因此延宕,請開發單位已中科四期為鑑。

 

  • 針對計劃書內容意見如下:

(一)、本計畫指是屬於台糖的事業專用區,而不是特定農業區,應該事實認定它就是特定農業區,若以中科四期為例,同樣是台糖用地,同樣是從事農業活動,而緊鄰的中科四期就是寫特定農業區,本案卻要硬說是事業專用區不是特定農業區,那請問本規劃區域範圍中,台糖從事的事業是農業,還是工業請說明清楚。

(二)、104/8/26簡報資料12頁,廠商意願調查資料應公開,並納入重要資訊選項。本案指有意願進助廠商199家,但是沒看到問卷調查資料,同樣對於問卷調查到底有沒有把這裡的沙害、地層下陷問題以及廢水全回收,等問題讓精密機械業者作為必選評估項目,問卷調查應把此納入。

(三)、104/8/26簡報14頁,指彰濱工業區崙尾區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但是目前根本沒有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相關條文通過,近千公頃的崙尾區目前連一家廠商都沒有進駐,也不是未填地,那裡空地這麼大應該有先選擇使用。又縣府也有規劃223.44公頃的都市工業區,這些土地的交通及位置是比較接近國道一號,且沒有地層下陷或風飛沙的問題應該優先考量。

(四)、本案如何避免業者不是為作炒地皮,有沒有相關法令避免業者買下土地,卻不建廠的問題?。

(五)、又本案聲稱不是使用地下水,而是溪湖淨水場,該淨水廠位於地層下陷中心位置,又如果該廠不是取用地下水,那地層下陷的問題,縣政府必須查清楚,該公司是否偷抽取地下水,給溪湖地區及本案使用的水源是偽造文書。

(六)、縣府表示本案不使用農業用水以及不把廢水排到濁水溪,是否確認無誤。

(七)、104/8/26會議資料29頁,自來水公司回覆說”配合為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因應對策計畫-溪湖地區須停減抽地下水,恐影響供水穩定性”。本會建議本案取水改用二林汙水處理廠水源,不應該再使用自來水公司的地下水,以避免地層下陷持續惡化。

(八) 、104/8/26會議資料35-39頁,表格中有許多資料必為填寫是或否或相關問題的回應。

(九) 、104/8/26會議資料63頁,產業用地(二),請問是包括哪些產業請詳細說明,以及預定打算引進產業工廠請說明。

(十)、104/8/26會議資料68頁,指本區為不屬於嚴重地層下陷區,又依據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劃設規劃。而事實是二林鎮累積下陷已經超過120公分,又如果不是易淹水地區,為何滯洪排水設施要規劃近7%這麼大的面積。

(十一)、104/8/26會議資料69頁,指本區不是屬於優良農地。而回覆單位居然不是農業處而不是建設處。但是根據縣府資料,本處是屬於特定農業區,並非不是優良農地,是否請農業處回覆公文,並請參考中科四期。

(十二)、申17頁;指自來水公司4,200供水吃緊,還要減抽地下水,請問本案使用自來水公司,將使該淨水廠的地下水,其地層下陷累積20年預計會達到多少公分?。要如何避免造成地層下陷持續惡化?

(十三)、第2-57頁;本案用水長期以海水淡化廠預計於112年可長期供水,請問海水淡化廠要多久可以完工,4年進度在哪裡?又海水淡化廠的位置預定在哪裡,送環評審查了嗎?引水管線是如何配置?。如果海水淡化不可行又有何替代方案?請說明清楚。

(十四)、申30頁;本案使用台糖農地,這裡有蔗田、養豬場,對於這些事業的員工就業問題及蔗糖的衝擊如何因應?

(十五)、申31頁;14公請環保署與林務局列管造林地,建議全數原地保留,目前各地種樹不易,不建議移植,建議滯洪池的規劃須配合調整,以保存完整的綠帶。

(十六)、申-38頁;引用資料是民國98年很老舊的老資料,是如何要去做有效規劃改善環境問題,建議應採用最新資料,資料水利署網站就找得到,目前81-103年累積下陷再90-130公分。

(十七)、申63-頁,非都市審議查核表,資料有誤,本案是二階環評,不是環差。

(十八)、申70-71頁,第18-19項,辦理情形,指無須劃設保護區。本案的14公傾已列管保育林(申79頁),就是要列為保育區,要保護它。又該區周邊是全國保育類鳥種,黑翅鳶族群數量調查密度最的地方,卻並未看見任何生態保護措施,該規範條文。

(十九)、申75頁;本區域易發生地層下陷,但是透水面積卻僅規劃在最低值得邊緣30.49%(規定最低30%),建議透水比例應再提高,減少不透水比例,以提高地下水補注量。

(二十)、申77頁;第41項防風林種植,建議應採用,因本處位於濁水溪沖積扇,例始資料顯示過去風飛沙非常嚴重,種植防風林可以避免風沙揚塵。

(二十一)、申81頁;細部計畫只有第一期,並沒有詳細的第二期資料,本案審查一期其合理性何在請說明。

(二十二)、申82頁緩衝帶,本案周邊是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緩衝帶應該是30公尺,而不是20公尺。

(二十三)、本案規劃廢水有濁水溪和舊濁水溪沿線到彰濱排放,但是環保署的二階段環評審查,本案縣府說廢水不會排到濁水溪,是否屬實。又2-62頁說要與中科四期專管排放與3-105頁說,要自行設汙水處理廠完全不符。請問以上何者為真?。

(二十四)、3-103頁;廢水管線16.8公里,頭尾相差15.12公尺,無法以重力方式排放須設抽水站並提高水頭,又本案並未重視地層下陷問題,這些管線經過下線中心該如何因應請說明?。

(二十五)、本案規劃住宅區及學校規劃,有必要嗎?,本案與中科四期同樣有學校有住宅區,距離這麼近加上少子化的趨勢,是否產生有競合作用互相排擠?應該說明清楚。

(二十六)、本案考古只做了第一期第查,第二期開發案,並未調查,應等全部調查完畢,併入審查,否則如果後續挖到很重要的考古物,面積很大是在滯洪池內該如何處置呢?。又本區有發現有史前文物,應原地保留並規畫展識教育區,畢竟彰化縣都沒有考古的相關保留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