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填海造島(陸)政策規劃專家會議 議題二、海造島(陸)選址評估 發言意見

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填海造島(陸)政策規劃專家會議

議題二、海造島(陸)選址評估 發言意見

2014/08/20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總幹事施月英

 

一、     本議題爭議及許多問題未釐清,應加辦專家會議。

二、     本會代表彰化縣民,反對本案在彰化沿海進行填海造陸,因為彰化是農業漁業大縣,海岸多為養殖業,彰濱又鄰近塭仔漁港,以及彰化的自來來水取自地下水,在法規大寬鬆下,有害事業廢棄物填海造陸肯定影響縣民健康與生計。日前環保署於彰化舉辦公聽會時,在地民意代表也充分表達將抗爭到底的決心,請盡速放棄在彰化用廢棄物填海造陸。

三、     台灣沿海地區各個海流特性皆異,本案欲在沿海地區填海有害物,應有詳盡之沿海各區域近岸流與洋流、海底地形圖、海域底質、海域地質、生物多樣性、等等搭配的地圖。

四、     本案所指掩埋物為安定無害化,在選址評估應納入,內陸已公告的汙染廠址、台北盆地、以及建築基底建材等,並評估販售可獲得的經濟效益。

五、     本案缺乏長期即時監測系統,包括地下水與掩埋位置的即時滲漏監測系統。

六、     我國掩埋場法規與美國三十年前制訂的標準,顯示有嚴重寬鬆,且寬鬆的法規沒規範掩埋場的設置需要這些監測系統,通過只會害死後代子孫。而日前環保署環評委員通過彰濱工業區通過台電煤灰及中鋼轉爐石填海案,也沒有要求業者要鋪設阻隔層,就直接掩埋,這也顯示環評委員及環保署在掩埋場防止汙染上的專業不足。

Ø  本案參考國內掩埋場之規定若依據95年12月公告”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與美國1980年代環保署最低標準規範相較之下,至少六層以上阻隔層,而本法只規範三層,同時亦無規範設置地點需位於地下水位1.5公尺以上,底層為90公分以上低滲透性黏土層、以及需有即時監測漏系統等,顯見台灣環保法規之低劣,若以此規範填海造陸,難保汙染情況是會非常嚴重,故反對未修法前,用以事業廢棄物填海造陸。

七、     簡報20頁,指區位選擇上避免設置下列地區:包括環境敏感區位(如重要野鳥棲息區、國家重要濕地、、…)所指敏感區。又在第二點說依據個案位置環境敏感區位特性,提出具體改善對策及環保護措施。以上說明顯示儘管是環境敏感區位還是要填埋有害廢棄物,若是依此推論,養殖專業區也可以填埋,螻蛄蝦復育區也可以填埋有害廢棄物、水質保護區也可以填埋,真是太恐怖了。

八、     簡報第32頁,指"不得進場的規範”卻未見詳細說明如何確保不會有其他不法廢棄物偷透混入其中。例如日前環保署通過台電煤灰填埋彰濱工業區,本會就發現有更毒的集塵灰被偷偷埋入,這發現非法掩埋不是政府官員發現的。

九、     簡報第32頁,指”環檢所已研訂海水環境溶出實驗檢測方法,環保署亦委託辦理相關專案”,請問相關資料何處可以查閱以及其結論及建議為何?。

十、     簡報第32頁,指”在新的檢驗方法及標準未提出/定案前,仍須有相關標準來加以管制,故暫採用現行法規標準”。問題是台灣法規在掩埋場的規範是如此嚴重寬鬆,且修法通常要10-20年以上,在沒有新的嚴格規範法規保護環境措施下,事業廢棄物要埋有害的物質恐怕會造成人心惶惶。

十一、 本案參考日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請問日本的最終處置場的相關法規為何?。

十二、 簡報第46頁,指日本污染防治措施中的”管理型掩埋廠包括淨水場汙染、汙水廠汙泥焚化灰、爐渣”,請問該爐渣是指那些產業生產出來的爐渣,及其重金屬及戴奧辛等含量規範為何?。

十三、 簡報47頁,掩埋場的選址首重要點在於不透水的黏土層厚度,包括日本至少33公尺以上,新加坡10公尺以上的黏土層。而本資料也指台灣沿海為砂土沒有黏土層,更顯示台灣海岸根本沒有適合做掩埋的地點,因為沒有黏土層的防護。

十四、 簡報第48頁,指”台灣海域潮差大、擴散佳,自淨能力強”,這句話嚴重錯誤。舉例彰化海岸因為海岸特性,沿海的汙染物是會原地打轉不容易隨海水擴散出去,從中科四期與國光石化模擬報告都看得出來。又本案打算填在彰濱的崙尾區,這區位的四周已有填築物,內灣的擴散更是極差。

十五、 簡報第49頁,指"優先區位”是指哪裡請更具體說明及該區位的環境特性。

十六、 本案簡報49頁,指”優先選擇具低滲透性土層之區位,以阻絕填築區內溶解性汙染物滲出,請問低滲透性土層透水係數為何,以及台灣海岸及內陸有哪些地方符合具低透性土層?

十七、 簡報第50頁,指”不得設置區位包括潟湖或溼地三公里範圍”。請問簡報第49頁又說地點選地原則包括既有商港與濱海工業區,請問彰濱工業區的崙尾區東側,為未填海的濕地是否做為事業廢棄物掩埋區域?。

十八、 簡報第55頁,指”填築物料或填築區水體具有相容性,單位厚度0.2CM以上之人造不透水材料作為基礎”。本會日前參觀某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看到0.2CM以上之人造不透水材料,容易因機具施工而破裂,這0.2CM薄的塑膠墊,根本容易損壞且防水效果非常差,本案以此為不透水阻隔層取代至少10公尺以上的不透水黏土層,實在讓人感到極度擔憂與不解。

十九、 彰化近期發生芳苑養殖專區被非法掩埋煤灰,至今超過兩年,仍未被移除,因為法規判定此為產品,所以就繼續被堆置在四周都是魚塭的農地。煤灰含有重金屬戴奧辛。非法掩埋結果就是被永久堆置,環保署與環保局就是不要求業者清除,反觀未來若有非法掩埋也可能遭受同樣的不清運的狀況。

二十、 日前環保署環評委員通過中區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委員根本不會要求業者至少比現有法規更嚴格的規範,該案有害廢棄物掩埋場地下只有兩層人造不透水材料,堆置物的最上面再覆土,僅有三層。

二十一、    請說明事業廢棄物填埋之後,如果有廠商要利用該土地建廠,有哪些規範及注意事項,又該如何進行綠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