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嘉陽:誰才擁有開發案最後的准駁權?

2018-11-02 16:33

出版時間:2018/11/02 00:03

 
 
國外重大開發案在送環保署之前,都經過長期的討論、聽證會等機制,而台灣卻是先決定開發案在先、送入環保署廝殺在後,才會製造環保與經濟發展對立的假象。深澳電廠更新計畫模擬圖。台電提供
國外重大開發案在送環保署之前,都經過長期的討論、聽證會等機制,而台灣卻是先決定開發案在先、送入環保署廝殺在後,才會製造環保與經濟發展對立的假象。深澳電廠更新計畫模擬圖。台電提供

蔡嘉陽/彰化縣環保聯盟常務理事

深澳電廠與中油觀塘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的環境影響評估爭議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環評修法的聲音又再度成為討論焦點,特別是希望加速環評、認為環評是阻礙開發絆腳石的這些人。他們多半都只看到環評程序的表象,而不見環評實質運作的真相。在此以我的經驗跟大家分享,共同解決環評的爭議與功用。

首先最爭議的就是「環評的准駁權」,認為環評委員有太大的權力來否決開發案。事實也是如此,民間環評委員是兼任、沒有任何行政官位官職,卻能做出否定重大的開發案,形同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是行政院更大的權力,但卻不需要承擔任何政治責任。目前專案小組環評委員的審查結論有「不予通過」、「(有條件)通過」、「進入二階環評」等選項。然後再進入環評大會由全體21委員出席,做出最後的決議。在環評大會中多半是尊重專案小組的決定,或是爭議太大開發案在大會中推翻專案小組的決議。

以這次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之案例,專案小組做出不同意中油提出來的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之變更,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結論。然而卻在大會中因為民間委員的缺席,由官派代表出席投票一致推翻專案小組的決議,並且通過中油提出來的替代方案。這7位官派委員從來沒有參與實質討論,卻在最後投票中否決了歷經1年多專業審查的專案小組決議。所以《環境影響評估法》中的准駁權到底是誰在操作?顯然的就是政府自己本身。

反對存在准駁權的說法就說,國外環評制度都沒有准駁權,台灣是特例,所以要廢除。可是你們知道嗎?國外重大的開發案在送環保署之前,其實都經過長期的討論、聽證會、公民參與等機制,在確認大家對這個開發案沒有太大的爭議,才會送入環保署做最後的把關。所以國外的《環評法》根本不需要准駁權啊!我們都是先決定開發案在先、送入環保署廝殺在後,才會製造環保與經濟發展對立的假象。如果我們有更公開透明的機制來討論重大開發案之必要性,透過公民參與來做初步的把關,環評的准駁權就沒有那麼重要了。

所以我們更應該依《行政程序法》,好好地落實聽證制度,政府在制定決策的過程不要黑箱作業、不要說什麼拍板定案,這種十足官僚的作風。開發案在事先都經過充分的討論與溝通,在環評過程就不會冗長,產生環保與經濟對立錯誤的假象。

所以環評准駁權要不要拿掉?可以的,但請政府在重大開發案的決策過程中落實公民參與、行政聽證程序。由公民理性探討共同決定之後,《環評法》的准駁權就如同虛設。從觀塘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和深澳電廠的環評,專案小組的決議都可以由官方代表否決或是翻案,如今享有真正准駁權最大的黑手還是政府自己,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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