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8資源循環促進立法方向研商會議
2023-11-08 11:06
20231108資源循環促進立法方向研商會議 發言單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吳慧君主任
1.本法將原定義的廢棄物名詞改為廢棄資源,請問廢清法第2-1條,違法儲存或利用,再利用產品未依規定使用等等,是否也屬於廢棄資源?
2.廢棄資源分三類1.再使用 2.再利用 3.妥善處置,妥善處置就是無法進入循環的廢棄物,將其統稱為資源不妥,應保留"廢棄物"之名詞,將廢棄資源及廢棄物分類定義明確,不應將"廢棄物"全部取代為"廢棄資源"。
3.過去有案例假再利用的廢棄物棄置,卻因再利用名義導致輕罰,如未來將廢棄物名詞取代為廢棄資源,是否會造成在罰則認定上產生同樣狀況?
4. 廢棄物應有總量管制。
5.SRF製造/焚化爐(鍋爐)應有總量管制,同意應提高效率,但此"再利用"方式是最容易做到的,垃圾切割分篩壓縮,會造成更多可進入循環再利用廢棄物製造成燃料棒,鍋爐不斷增加,美化再利用率,實際上只是用不同方式將垃圾進行焚化。資源循環應該是讓垃圾進入焚化爐的量變少,而不是變多,如此未來只會增加更多焚化爐底渣等等,再生粒料去化不易,違法再利用棄置恐會更嚴重。
6.資源循環製造成燃料棒優先次序應在最後,避免濫用。
7.SRF原料是否屬於可輸入之產業用料?
8.資源循環計劃書應公開登載於網站上供民眾查詢,如空氣汙染防制法第35條、水汙染防治法第63-1條等相關資訊公開之法規。
9."足生汙染環境 之虞"才構成刑責之要件,還是太狹隘,仍有很大的解釋空間,恐輕縱犯罪者。應直接刪除此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