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SRF相關議題交流座談會
2023/11/27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吳慧君主任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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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F不是綠能,經濟部將廢棄物能一致認定為再生能源不合理,
環境部應對此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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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資再法第六條,「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
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 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 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 廢棄物處理的優先順序很清楚,循環利用後才是能源回收。 SRF推動方向應為取代燃煤/高汙染燃料為主, 應盤整現有工業鍋爐適合使用SRF為燃料之鍋爐進行輔導使用, 而不是不斷增設及擴建SRF焚化爐,將不利資源循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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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8 條,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興建、
擴建工程或擴增處理量。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SRF只是經過加工 處理,本質還是廢棄物,焚化SRF應屬於焚化廢棄物, 應進行環評。應修法明確認定SRF焚化爐應環評。 -
SRF品質標準過於寬鬆,汞含量是歐盟及韓國的5-10倍,
應重新檢討修正。 -
目前SRF相關管制規範放在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指引中,
有法源依據及管制手段不足之疑慮,同意訂定專法管理。 -
廢棄物管理應同空氣汙染防制法第35條、水汙染防治法第63-
1條,相關許可、檢測、申報、計劃書等等應進行資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