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修正意見

2014-08-07 18:41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08/07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施月英

 

 

一、  環保署通過之開發案件都有一樣的通病,包括(1)開發單位回覆內容都是避重就輕,(2)環境調查簡單,無法反映當地環境狀況(3)嚴重缺少與受害者溝通達成協議或共識,(4)沒有審查整體總量管制只有審查個案汙染量,讓各地汙染雪上加霜,(5)通過及有條件通過開發案,完全沒有追蹤考核機制,審查通過的結論(環說書或報告書)之條件,也可以變更,例如中科四期廢水排放海流案卻可變更為內陸十幾公里排放濁水溪汙染地下水。等等。顯見環評審查過程與結論有許多瑕疵必須改善。

二、 公告公開資訊日期應一致性,建議改為一個月。資訊公開本來就要越久越好,不應該縮短,應該要鼓勵讓更多民眾參與。

三、 修正第五條之一,為開發單位於開始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刊登下列事項並公開(15)30,並供民眾、團體及機關於刊登日起二十30日內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一、開發行為之名稱。二、開發行為之內容、場所及地理位置圖。三、預定調查評估、範疇或蒐集之項目具代表性資料。

四、 修正第六條附件三修正對照表,六、 (一)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 1.依附表五之格式予以填寫。2.各種相關計畫係指(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已審查通過之開發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計畫及環境保育計)環評開發案審查已通過或審查中或規劃之開發計畫。

五、 第六條,第二段文字,開發單位依附件三之附表六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優先引用開發行為半徑公里範圍內政府已公布、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計畫或其他具代表性之資料;無法取得時,再進行現地調查。)應優先引用開發行為半徑20公里範圍內政府已公布具代表性資料,並進行現地調查評估

六、  第六條刪除「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計畫」文字,並修正為應優先採政府已公告資料,並要求開發單位落實當地環境最新現況資料之完整性。避免讓通過的爛環評案,成為更爛的環評的墊腳石。如中科四期,若廢水排放濁水溪內陸成為其他開發案的參考,肯定讓彰化農業大縣十年內變成毒害農產品大縣,地下水汙染大縣。

七、 反對開發單位可以自行修正免調查評估,模糊焦點,違反環評法之立法精神,請全數刪除第六條,第三段文字:開發單位因區位環境或開發行為特性得調整附件三之附表六所規定之調查項目、方法、地點、時間或頻率。但應於附件三之附表七敘明理由。

八、 修正第六條,附表六之一,除了表列之外,應補充文字詳述本表使用目的,避免表格過餘簡略造成誤會。

九、  修正第六條,附件三附表六修正對照表之社會經濟部分,將第3點修正為「開發行為可能影響居民遷移人數、權益。」

十、 修正第六條,附件三附表七對照表之物理及化學部分,空氣、水質品質應納入重金屬戴奧辛,及健康風險評估調查項目。

十一、  為避免爭議,應加增溝通協調機會,已達成共識,第十條之一,建議保留原條文第二段文字:開發單位除依前項辦理外,得視需要再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參與表達意見。

十二、 保留原條文第十一條,欲修正條文有放寬之嫌,只要求業者依水資源相關法規檢附用水計畫書而已,卻刪掉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原條文)開發單位施工及營運之用水,應先向水資源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申請同意;若作為飲用水源者,其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十三、 第六條附件三修正對照表,十二、附錄,保留原條文文字,並刪掉自願或表列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於評估書納入:(一)包括須依第五條附件二提出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依第五條之一所定評估範疇相關意見處理或討論會辦理情形與第十一條之一公開說明會辦理情形、說明書撰寫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外業…

十四、 刪除修正第六條附件三及附件四附表五修正對照表「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之說明要求第二點文字,可引用半徑五公里的環境現況。然現況尤其是汙染範圍與程度,可能受到地形、氣象、流域等等多項因素,相互或累加影響,並非只在五公里內,甚至更遠長達數百公里,環保署卻畫地自限,讓問題更難以釐清實在不可取,環境影響評估應必須考量環境現況變動的時空變化及最新環境現況,資料應能具體呈現環境的變遷及可能影響範圍,不應特別強調設限幾年內資料,以免造成無法反映環境品質現況。

十五、 刪除第六條附件三附表六修正對照表各項調查項目中之內文的調查方法文字,並參考第十點的修正意見:或半徑五公里範圍內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其他開發計畫或其他具代表性之二年內資料,進行既有資料蒐集。

十六、  第六條附件三附表六之一修正對照表,類別的環境衛生建議改為健康風險評估,並增加百年重大災害紀錄。

十七、  盡速檢討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進入第二階段環評部分,應由當地居民或民間團體推薦相當比例之專家,進行專家會議審查,以釐清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