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組織章程修正案1997.01.03 制定通過
2004.02.08第一次修訂第13,14,15,28 條內文通過
2010.09.04第二次修訂第2,3,5,7,8,9,11,13,15,16,17,21,22,23,23-1,24,25,26,27,28條內文通過
2011.02.20第三次增訂第13-1條內文通過
2016/9/3第四次修訂第3,5,9,11,13,13-1,14,15,18,19,26新增,原26-31改27-32條文通過
2019/6/22第五次修訂第16條內文通過
條 |
條文 |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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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2條 |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以下簡稱本會) |
第3條 |
本會以結合關心環境議題之產官學及各界人士,推展地球村生命共同體環保理念,維護世代子孫與生態圈可持續利用與生存的生活環境為宗旨。 |
第4條 |
本會之基本主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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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本會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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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本會之組織區域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範圍,會址設於彰化縣。 |
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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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凡認同本會之宗旨及基本主張,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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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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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10條 |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其他行為足以妨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得以告誡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11條 |
會員退會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凡會員欠繳會費三次,經催繳一個月內仍未補繳者,經理事會同意,改為通訊會員。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三章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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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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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九名理事組成之,並選三名候補理事。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得增設副理事長1-2名,以因應本會事務繁多情況。 遇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候補理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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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設監事會,由會員採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三名監事組成之,並選一名候補監事。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遇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監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第15條 |
本會得設總幹事、副總幹事、秘書、組長、幹事、雇員或其他適當職稱。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免之。(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
第16條 |
理事、監事及理事長任期為三年,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得連任一次。 |
第17條 |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職。(依人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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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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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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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第19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20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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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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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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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但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 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舉行臨時大會。 |
第23條 |
會員大會須有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監事之罷免、處分會產及解散本會等重大之決議案,須有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方得通過。 |
第23-1條 |
本會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24條 |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但經理事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應舉行臨時會議。 |
第25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監事理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26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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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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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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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 |
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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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本會章程施行細則及內規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31條 |
本會財產於組織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歸屬彰化縣政府,或彰化縣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
第32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