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細則草案修正 100公頃石化園區直接進二階

2014-10-23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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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細則草案修正 100公頃石化園區直接進二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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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2014年10月9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8日下午進入第5次公聽會。環署推出附表,具體列出應直接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行為,若日後確認通過,開發案進入二階環評除了目前的審查、自願,將再增表列一途。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8日下午進入第5次公聽會。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1條訂定的子法,為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執行環評法之依據。繼2005年後,召開此第7次修正,56條條文中,共修改了25項。主要聚焦在釐清中央、地方權責,加強公眾參與及資訊公開。

此施行細則的第21條為環署推出的新條文,內容為「開發單位於委員會作成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前,以書面提出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轉送主管機關提送委員會審查認定。前條第一款及前項開發單位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免依第12條召開會議。」

環署綜計處解釋,開發單位在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階段,產生爭議時,得以書面提出自願進行二階環評之規定,爰增訂第一項;而開發單位自願或表列進行二階環評者,第31條已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開發單位釐清非環保專業之爭點,已涵蓋第12條內容,爰增訂第二項。

其中最大不同為新增附表,列出符合哪些條件的開發行為將直接進入二階環評。包括了100公頃以上的石化園區、200公頃以上園區;新市鎮開發;面積達25公頃以上,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國家重要濕地、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原住民保留地、水庫集水區、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或位於海域等敏感區位者;發電廠、蓄水工程;交通方面,高速公路、鐵路、捷運、商港、機場都將在列。

環署在中科三期等訴訟多次敗訴後,漸漸看重二階環評,近兩年陸續將許多開發計畫送進二階審查。

綜計處表示,由近年數次環評進入行政訴訟的經驗可知,法院認定了唯有在二階環評中進行的「民眾參與」項目才有法定效力。也因此環署在此次修正中提出附表,讓符合條件的案子在送件時就確定要進行二階環評,做更嚴謹、有公民參與的審查。原有的開發單位自願與由環評委員會審核後送進二階環評仍維持,三者將並行運作。

到場關注的環團大致認同,但對附表提出建議,表示除了從規模與開發面積來認定外,更應納入考量區位、開發強度。彰化環盟總幹事施月英指出,即便是一個開發面積很小的工廠,但若位在人口稠密區或農田、灌溉水源旁,對環境的影響仍相當大。

主席綜計處楊素娥副處長解釋,開發面積僅是門檻,至於開發強度,可由環評委員會審查來把關。但環團仍提議再納入更多條件,施月英建議應納入如當地癌症人數、地下水補注敏感區等指標;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也建議,應將區域計畫中列為敏感區的全列入。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更指出,希望此次修正能解決切割環評、開發商以自願進二階、企圖躲過在一階就遭否決的命運;另外她也指出,由於二階環評程序項目較多、且更為嚴格,不少案件進入二階後就一直「懸」在那裡,無法確定是否已取消計畫,讓民眾不安,希望能有方法盡快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