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準則修法 優先引用他案資料 環團轟「越修越爛」

2014-08-15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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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準則修法 優先引用他案資料 環團轟「越修越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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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2014年8月14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環保署目前正研擬修訂環評作業準則,允許開發單位進行環境狀況調查時,優先引用開發計畫半徑5公里範圍內政府已公布、已通過環評的開發案、或其他具代表性的資料。此項修訂引起環團強烈質疑,依民間監督經驗,開發單位提供的資料經常出錯仍順利過關,如何有公信力可言?此例一開無異於讓有瑕疵的資料成為新開發案的護身符,批評「越修越爛」。

修訂公聽會已開兩次  爭議仍存

環署綜計處7月預告環評法中關於開發行為的作業準則修正草案,14日舉行第二次公聽會。此次公聽會後是否還會召開第三次公聽會,目前環署尚未決定,待整理會議紀錄與書面意見,並與署內各單位討論後決定,若無則將進行公告。

由於修訂草案中,有關環境現況調查可引用半徑5公里範圍內他案資料,讓民間團體大表不滿,認為此舉便宜行事,環署不嚴格審查開發計畫、不控管污染總量,卻反而讓現況時常錯誤百出的環評資料,自身取巧通過不說,還反成為其他環評的護身符,他們痛批真是越修越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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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是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2項所訂定的子法,用來規定開發單位及委託的環境顧問機構如何撰寫環說書或評估書的內容,以供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審查,此次修正是第10次修正。 

有關引起爭議的「可引用他案資料」的修訂內容,綜計處指出,本意是為了讓開發案在第一階段環評時,能讓開發單位能有所遵循,並提升環評書件的品質及效率;且使用資料的年限,分別以對環境現況變動快慢而定,以2年或5年內之資料為限。

此點在第一次公聽會已遭環團抨擊。多個環團在會議前在環署門口舉行記者會,強調目前有許多環評,包括六輕、淡海二期等案,資料正確性都遭質疑,甚至錯誤百出,怎能就此再成為其他開發案的墊腳石。

環說書造假仍過關  永揚掩埋場案殷鑑不遠

環團更指出,目前由開發單位出資委託製作的環說書,本來就極可能有偏頗,且兼職的環評環評委員,也不可能非常仔細的閱讀環說書,以致目前都是環團找出送審資料的錯誤,像是永揚案假造環評資料而通過環評,便是纏訟了十餘年才討回公道。

彰化環盟總幹事施月英也透過新聞稿強調,環保署所通過的開發案件都有類似通病,包括:

  1. 開發單位回覆內容都是避重就輕;
  2. 環境調查簡單,無法反映當地環境狀況;
  3. 嚴重缺少與受害者溝通達成協議或共識;
  4. 沒有審查整體總量管制只有審查個案汙染量,讓各地汙染雪上加霜;
  5. 通過及有條件通過開發案,完全沒有追蹤考核機制,審查通過的條件,也可以變更,例如中科四期廢水排放海流案卻可變更為內陸十幾公里排放濁水溪汙染地下水等等。

施月英指出,由此顯見環評審查過程與結論有許多瑕疵必須改善,他建議環保署應要求開發單位落實當地環境最新現況資料的完整性,「避免讓通過的爛環評案,成為更爛的環評的墊腳石」。

另有環團建議,由環署出面製作調查報告、或聘任專人審查環說書資料真偽,並考慮污染總量等,這些才是環署更應該優先修改的作業準則。

綜計處科長俞振海表示,環團所提出的爭議案件為個案,若因為特例而將調查範圍大幅放寬也不合理,這類案子應該進入第二階段審查,另外藉由範疇界定會議,訂出該案需要著重的項目及其範圍。

要求擴大調查範圍  環署:沒意義也沒效率

對於如水資源保育聯盟、彰化醫界、彰化環盟等環團提出如彰化地區污染嚴重,應該擴大調查範圍的建議,俞振海回應,這些調查與觀察是政府本該做的,並不應該要求有意開發的廠商負責,沒道理有開發案了大家才開始有疑慮,就要求產商出錢調查。

俞振海更說,環團也多次表示無法信任由廠商來做的調查,其實不光是環團,環署也不可能全然信任。因此,在沒有公信力的情況下,要求由廠商做更大規模的調查根本沒意義與效率。

又綜計處提出,為避免重複審議,若現況調查與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所審查重疊性較高者,包括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交通等,本次修正也重新調整調查項目。

但台灣綠色酷兒協會秘書長王鐘銘 則有不同看法,指出環評法第四條明文將「環境」定義為「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法並不能對人文方面的環境做出調查,不該貿然取消,僅將重點放在自然生態上。王鐘銘更提出,若環署不想做社會人文方面的評估,那麼應該先修正母法,否則作業準則如此修改,恐怕是抵觸母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