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公聽會,14日上午進入「認定標準」的逐條討論。由於《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的驟逝,部分環團建議優先討論涉及礦業展限納入環評的部分,甚至建議環署考量將此與其他充滿爭議的部分脫勾,先完成礦業加嚴的部分。不過,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認為,由於同一法不能有兩次法制作業,目前暫不如此考慮。
在認定標準中,礦業的部分放在認定標準的第11條中,將礦業展限也納入需環評的項目,將原條文的「探礦、採礦及其擴大工程」修正為「地面、地下及海域之探礦、採礦及其擴大工程、擴增開採長度或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
不過此次討論仍進度緩慢,大部分的時間花在在第2條的「專用名詞定義」中,並無討論到礦業部分。詹順貴表示,後續會繼續繼續舉辦公聽會,在台北場進行逐條討論,但中、南部場,則是蒐集意見為主,並不會逐條討論。
環署屢次提出,這次修正主要是為了重新檢視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以「80-20」的概念,抓影響程度較大者落實環評,影響程度較小者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管理。但草案中諸多的免環評、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起不少疑慮,此次討論,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甚至拋出了環署應該自己先進行政策環評好好評估的主張。
北市府再戰都市土地免環評 詹順貴:修母法授權縣市新增細項
台北市環保局副局長蔡玲儀也因都市開發免環評的變更,表態支持環署政策環評。蔡玲儀質疑,環署提出都市、非都市一分為二的看法,直接把都市土地認定為開發影響程度較小,但是過去的法規,一向是都市土地由於人口密集,影響的人口眾多,所以要以比較嚴格的標準來要求,如今環署要從比較嚴的標準變成免環評,也應該從政策環評來釐清可能造成的影響。
詹順貴則回應說,關於都市土地免環評的部分,由於北市等縣市政府有疑慮,因此將會從修正環評法母法,在第五條授權縣市政府可以新增細項、加嚴標準。也就是說,地方縣市政府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對都市土地環評。
在第二條的專用名詞定義中,「擴建(含擴大)」、「重要濕地」、「水庫集水區」幾項最受到關注。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以大巨蛋案為例,認為擴建(含擴大)應該除了「開發單位申請擴增其開發基地面積」外,也應該釐清是否有包含基地樓地板的部分,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方儉更建議,也許可以考量改為「量體」。
「重要濕地」方面,草案指「依濕地保育法評定公告之重要濕地及再評定前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環署表示,由於先前地方級重要濕地,有不少將人工濕地也納入,因此內政部營建署目前依照濕地法第40條「再評定」檢討中,而草案將暫定重要濕地都納入,已是比較大的範圍,環署綜計處強調「否則高雄茄萣就跑掉啦!」
彰化環盟理事長施月英建議,除了濕地法,也應該將海岸法的定義也納入,對海岸的保護才可以最大。否則以離岸風機為例,目前定義是為低潮線為界,也等於「潮間帶」目前沒有目前的受到相關法令的守護。
「水庫集水區」,草案定義為水庫指經經濟部公告者,其集水區分為第一級水庫集水區、第二級水庫集水區及攔河堰集水區。方儉認為不該指定義為水庫的部分,例如地下水就不只是水庫周邊而已。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吳其融更建議,應該與設法國土計畫接軌起來。
「園區」草案定義為「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生物科技園區或其他供業者進駐從事生產、製造、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之園區。」施月英以自由貿易園區為例,建議將「貿易」也明確納入其中,不要只是在「其他」裡,將來還要再各自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