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目前公私場所固定汙染源排放量納管率平均約6成,為強化空汙減量成效,環保署擬加嚴門檻,提高納管比例,不過今天公聽會上有環團質疑,納管的既存固定汙染源排放規模門檻較修法前放寬兩倍,有放水之嫌。環署否認並回應,大廠只要任一空汙物增量5公噸就達門檻,實則加嚴規定,並無放寬限制。
根據空汙法規定,二級和三級空品防制區若有新設固定汙染源,或變更排放量達一定規模時,須經由模式模擬證明符合容許增量限值,位於三級防制區的固定汙染源則需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降低汙染。
為擴大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的適用對象,環保署擬修法,將硫氧化物和粒狀汙染物的納管門檻從60公噸、15公噸分別降為40、10公噸;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從原本的40、30公噸,降為5公噸。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硫氧化物年排放量達250公噸、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及粒狀汙染物達200公噸的固定汙染源,只要任一汙染物增加量達20%以上就須納管,而環署擬修正為,全廠硫氧化物年排放量達500公噸、氮氧化物400公噸、揮發性有機物及粒狀汙染物200公噸的固定汙染源,任一空汙物增量5公噸即達門檻。
對此,彰化環保聯盟總幹事施月英質疑,工廠本來就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以降低空汙,但此次修法卻把符合納管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量規模提高兩倍,有放水之嫌。
環保署回應,此條文是進一步強化對空汙排放大廠的防制,以硫氧化物為例,依現行條文規定,需增量50公噸以上才達門檻,但修正後只要增量5公噸就要納管,加嚴許多。環署也允諾提供符合規定的工廠數量予環團參考。(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