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累犯,甚至可加重三分之二,最高罰到二五○○萬元。
部分業者為降低清除及處理費用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目前廢清法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或堆置廢棄物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一五○○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近期擬修法,罰金設下卅萬元「地板」,最高罰金維持一五○○萬元,但若棄置地點位於農地、敏感地區,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換算下來初犯最高就可開罰二二五○萬元。要是累犯,假設上回被罰一五○○萬元,加重三分之二等於可罰到二五○○萬元。草案預計年底前出爐,送行政院審議。
環保署表示,還將研擬增訂「吹哨者條款」,根據內部員工吹哨行為,給予勞動權益、刑責減免的相關保護措施,鼓勵員工檢舉內部事業違反廢清法等行為。
本次修法將提前啟動債權保全假扣押、假處分,避免業者脫產,並參考民法將請求權時效延長至十年,也擬加入「連坐」條款,如鋼鐵業、製造業等上游業者,委託清除或處理機構處理廢棄物,但該機構未依法清除,上游業者也要連帶負起清償責任。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執行秘書吳慧君說,事業廢棄物濫倒情形「愈偏鄉、愈嚴重」,日前接到許多民眾投訴案,實地到彰化縣大城鄉、芳苑鄉勘查時,光是一天就發現卅多處被非法堆置廢棄物,有些是爐渣,有些看似廢土,是否含有害物質難以判斷。
吳慧君說,非法業者一開始會將廢棄物堆得像山一樣高,過幾天再用挖土機整地鋪平,一陣子後就開始長草沒人管,「實際埋什麼根本不知道」,且都在農牧用地。她贊同提高罰金,但地方政府也應多加巡邏土地,畢竟這些非法濫倒行為相當明顯,用肉眼就看得出來,不必等到民眾檢舉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