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預告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將漁港、學校、旅館、太陽光電等開發案的環評,改由地方政府審查,預計明年七月實施。不過環團認為,地方政府的環評向來容易被政治力左右,反對中央將上述的環評審查權下放地方。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主要考量旅館、觀光旅館開發行為多屬地區性中、小型開發行為,統一由地方政府管轄,能促使區域性案件的環評審查基準具一致性。本次修正草案業已與地方政府協商取得共識,除少數縣市擔心執行人力量能不足外,絕大多數縣市皆表示同意。 環境部長彭啓明強調,部分地方政府希望審查當地的中小型觀光旅館等,不過審查規模尚在討論階段,對於爭議較多的東部縣市等會加強監督,環境敏感地區還是要由中央認定,若有必要還是可以介入,收回由中央審查。 環境保護司長徐淑芷補充,若是目前環境部已受理審查的旅館等相關案件將會陸續審完,後續監督再轉移給地方政府。 環境人法律協會秘書長郭鴻儀表示,中央審查可以確保各部會有事先溝通,但地方要如何跨部會有效協調?地方政府的環評審查委員會一直都是為地方政府審查,往往會是開發優先的橡皮圖章,當地方實質審查功能被長期懷疑時,加上中央和地方環評的公正與透明度相差甚遠,本次預告修正等同將更多的審查權力下放,對此並不贊同。 彰化環境保護聯盟主任吳慧君表示,依據目前的規定,工業區卅公頃以下由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即可,然而地方環評容易受到政治立場和人情壓力而闖關成功,甚至出現中南部的綠能開發案貪汙等,環境部應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