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SRF發電絕非綠能 原料是廢棄物更非再生能源 經濟部修法卻扞格 不適用綠電費率應溯及既往
新聞稿 20241202
SRF發電絕非綠能 原料是廢棄物更非再生能源
經濟部修法卻扞格 不適用綠電費率應溯及既往
經濟部近日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終於將燒廢棄物發電(SRF和焚化爐)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中刪除,矯正多年來的錯誤,未來SRF(固體再生燃料)及焚化爐不再享有綠能躉購費率的獎勵補助。但立法委員陳昭姿和環保團體發現,在再生能源的定義中卻未刪除燒廢棄物,能源署此舉形同幫燒垃圾發電留後路,圖利SRF業者啃食國發基金大餅!立委和環團聯合批判經濟部修法做半套、留後門,要求一併修正錯誤,並主張燒廢棄物發電不再適用綠能獎勵費率部分應溯及既往,即修法通過後,已取得綠能躉購費率的燒垃圾發電都不該再享有綠電優惠。
定義說不清 經濟部環境部踢皮球卸責
立法委員陳昭姿表示,SRF作為替代燃料,固然有助於能源轉型和減碳,但燒垃圾怎會是綠能?這個不完整的機制是經濟部跟環境部為了消化巨量增長的垃圾、事業廢棄物,而聯手搞出來的把戲。陳昭姿強調,比起風力、水力和太陽能發電,SRF完全稱不上是綠能。台灣目前的 SRF 成分篩選機制不夠嚴謹,加上空污防制設備的規範不足,導致 SRF 的使用有潛在的環境風險,特別是戴奧辛的排放問題。現行法規對 SRF 的來源和成分缺乏明確的規範,環境部竟還同意讓業者將含塑膠、橡膠等不適燃或燃燒後產生有害物質的石化產品廢棄物也列為 SRF 的來源。這些不適燃的成分,像是含氯塑膠(PVC),燃燒後容易產生戴奧辛,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台灣民眾黨提出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指出,現行法規應明確排除含塑膠、橡膠及金屬材質的廢棄物作為再生能源的燃料來源。既然經濟部在預告版本中將發電設備限縮到生質能範圍,定義為什麼沒有一併修正?因為官員投機取巧。而且還與國際間 SRF 技術發展先進國家的政策背道而馳。經濟部說再生能源的定義不是他們負責,環境部也說這不是他們處理。越來越多SRF廠商投入這項產業,行政官員不處理、不斷卸責,那健康危害的問題,人民應該究責於誰?
陳昭姿強調,既然環境部規範以塑膠、橡膠等不可再生資源為SRF主料源,SRF本質上就不可做為再生能源,經濟部、環境部不要再拐騙人民了。燒SRF就是燒垃圾,環境部必須完善SRF成分篩選機制,明確禁止將含PVC和高鹵素含量廢棄物(如廢車粉碎殘餘料、營建廢塑膠、塗漆廢木材)等不適燃或燃燒後產生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作為SRF的來源,並透過完善的政策法規、嚴格的監管,降低燃燒SRF對環境的污染危害,不要把它美化為綠能、再生能源了。
圖利SRF業者啃食國發基金大餅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表示,草案雖修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不包括燃燒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的發電設備,但並未修訂再生能源定義,在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根本不屬於再生能源,應從定義中刪除。可再利用資源並非就是再生能源。
陳椒華嚴重質疑經濟部不肯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仍將一般及事業廢棄物定義為再生能源根本是圖利廠商,讓廠商可獲得國發基金的補助,這樣對相關SRF業者或廢棄物處理業者都是大利多,因業者將可依法申請國發基金補助,所依據法源就是產業創新條例第26條,「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企業推動事項包括: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應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及相關技術」;又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0條,「國家發展基金之用途包括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等計畫」。因此,經濟部就是圖利SRF產業可依法獲得國發基金補助,包括補助SRF製造及使用都可申請補助。
陳椒華強調,上週五(11月29日),行政院已核定了100億國發基金成立「綠色成長基金」,提案單位環境部表示,重點投資對象包括資源循環、永續及前瞻能源技術發展等。所以,上揭法規(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產業創新條例26, 30條),加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也納入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及服務設施,所以,SRF及廢棄物處理業已可啃食國發基金大餅,經濟部與環境部持續將一般及事業廢棄物定義為再生能源,明顯是圖利廠商啃食國發基金與方便取得公有國有土地。
陳椒華再表示,聯合國已明確定義化石燃料非再生能源,目前環境部及經濟部所公告的塑膠類、橡膠類等事業廢棄物來自化石原料,根本不是國際所認可的可再生能源,塑膠橡膠再利用不是再生,要求經濟部應修訂第三條的再生能源定義,再生能源定義應刪除「以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直接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塑膠橡膠非再生能源,而以SRF發電絕非再生能源發電,請經濟部改正。
經濟部別再裝糊塗!
監督施政聯盟副召集人蔡志宏醫師表示,過去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把垃圾焚化發電列入再生能源的定義中是錯誤的,此次修正條例應及時全數改正,以免誤導國人及國際社會。而能源轉型2.0中再生能源發電佔比也應扣除垃圾焚化發電的份額。此外,非生物性SRF發電,除了不可列入綠電之外,也不應用比照汽電共生來獎勵。
1. 錯誤的原條文定義要修正
經濟部在修正草案既已確認SRF不是再生能源,應把握此次修法機會把過去第三條第一項再生能源的錯誤定義重新修正,即不該包含焚化垃圾發電。
2. 未來焚化垃圾的發電量不應計入再生能源佔比
未來焚化垃圾的發電量不應計入再生能源佔比,以免讓台灣的綠電混充雜質,無法得到國際認同,影響台灣產品的出口。
3.非生物性SRF發電,除了不能計入再生能源之外,也不應比照汽電共生來獎勵。
非生物性SRF發電,不能計入再生能源之外,因為除排碳外尚有空污問題,故不應比照汽電共生來獎勵且強制台電無限躉購。
4.SRF只用來取代燃煤發電可降空污,並減少地方民眾的抗拒
SRF應該規範只能用來取代燃煤發電或取代燃煤汽電共生,才有助於減碳降空污,不只可以減少地方的抗爭,且不失為2050年淨零碳排過渡期中減碳的好工具。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指出,廢棄物管理的重點是以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為優先,且應落實污染者付費,處理成本要由廢棄物產生者負擔,因此廢棄物末端處理基本上不應鼓勵,即使對淨零碳排有貢獻,也可能不利於零廢棄、循環經濟!故建議在再生能源名詞定義上排除廢棄物能,若有燃燒不會有污染的生質廢棄物要做為燃料使用,經評估不會因此造成綠地或生態多樣性的損失,也不會有其他不利環境因素,則可視為生質能,納入再生能源範疇,不須在再生能源的名詞定義上為之預留空間。否則,那些廢棄物發電設施仍可以再生能源名義,取得綠色金融行動方案鼓勵的投融資。
排除廢棄物能應溯及既往
此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若能排除廢棄物能,那麼也應溯及既往,取消那些在修法前即已取得再生能源躉購費率的廢棄物燃燒發電設施,如桃園觀音環保科學園區的生質能源中心的焚化爐,應已經取得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另據稱在台南城西里、新竹縣新豐掩埋場旁以及嘉義市等地興建中的焚化爐,都可能已經取得每度3.95元的再生能源躉購費率;若查證屬實皆應取消。
除了肯定能源署檢討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排除對廢棄物能的不當補貼外,也呼籲財政部與環境部重新檢討適用促參法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範疇,排除焚化、燃料化、填地、掩埋等末端處理設施,否則不但有違零廢棄與循環經濟政策,也實質上違背了《環境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的污染者付費原則。
再者,近年焚化與燃料化設施的新設量能已增加了155萬噸/年,遠遠超過需求,環境部不應再鼓勵地方政府(如南投與澎湖)興建焚化廠等末端處理設施,而是要帶頭好好推動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往零廢棄目標邁進,不讓廢棄物持續成長。
條文扞格!前是後非!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強調,燒垃圾絕對不該被美化或混淆當作再生能源,曾跟著法國媒體Reporterre去採訪台灣的SRF廠商,法國記者很驚訝台灣竟然將燃燒塑膠垃圾視為再生能源,雖然經過中間處理,其原料終究是石油,燃燒石油製品怎麼可能會是再生能源?他們更無法理解明明廠商收了廢棄物已經賺廢棄物處理費,燃燒發電再賺一筆,為什麼台灣政府還要用再生能源的名義再給予補貼。
而環境部次長沈志修在SRF體檢報告記者會,面對記者提問SRF是不是再生能源,竟然含糊其辭說:「SRF是再生燃料,再生燃料算不算再生能源大家自己去想像。」SRF是solid recovered fuel,recovered翻譯成再生,是指廢棄了重新拿來使用,再生能源則是renewable energy,renewable也翻譯成再生,卻是源源不絕會持續產生的意思,兩個單字完全不同,沈次長不可能不知道,卻竹篙湊菜刀來混淆社會大眾,非常不可取。
樂見經濟部接軌國際,修法將燒SRF排除在再生能源之外,但經濟部修法卻沒修完整,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再生能源定義應跟著修改,將條文當中的「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刪除,否則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對再生能源的定義SRF是再生能源,但根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定義SRF又不是再生能源,同法不同條文卻產生扞格,這樣的模糊空間也會讓燒廢棄物的業者卻用綠能或再生能源來命名,欺騙社會大眾。
林政翰呼籲經濟部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會議應通知今日有出席關心SRF議題的公民團體,之前有在NGOs全國會議提案,經濟部卻從未邀請公民團體討論研商,也未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認定SRF為再生能源的錯誤完全修正。也再次呼籲環境部將SRF放在資源循環的正確位置,應該要投入更多資源積極推動的應該是源頭減量、再使用、再利用,無法再利用且可燃的才是做成SRF取代燃煤當燃料,SRF終究是焚化廢棄物,除了會產生空污、有毒的廢棄物底渣,過度依賴更會阻礙源頭減量及真正的循環經濟。
反對燒垃圾A綠電獎勵
台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研究員晁瑞光視訊表示,燒塑料廢棄物絕對不是再生能源,不能拿來混淆社會大眾,更不能與聯合國倡議的減廢脫節。由於物質不滅,SRF裡的重金屬、化學物質等汙染比煤炭還嚴重。燒廢棄物發電本來就已經有在賣電,如果台灣再生能源躉購費率繼續補貼燒廢塑料,形同鼓勵大家產生垃圾,製造垃圾,燒越多SRF垃圾就會賺越多。晁瑞光諷刺地說,那真正的回收市場還要努力什麼?全都去做SRF燒就好了,簡單又有錢賺,直接回到50年前落後的年代。更痛心SRF遭官方過度包裝、欺騙社會大眾,痛批簡直就是出賣台灣人民。
晁瑞光認為,SRF爭議不斷的核心問題與疑慮包括:
-
再生能源定義不清:經濟部對再生能源的定義與國際標準不一致,導致政策執行上混淆。
-
SRF發電的環境影響:SRF發電會產生大量汙染物,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
政策誘因錯誤:鼓勵SRF發電,反而會增加垃圾產生量,不利於資源回收。
-
誤導社會大眾:將SRF發電混為再生能源,誤導民眾對再生能源產生錯誤的認知。
政策有誤 不該獎勵污染燃料
淨竹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林聖崇從產業政策談循環經濟問題,強調多年前中國禁止洋垃圾後,衍生廢棄物在全球亂竄,造成廢棄物產業鏈大變動,台灣進口廢紙廢塑膠等洋垃圾量因此增加五成,也造成環保回收系統受到衝擊。但政府力推SRF真的是處理無法回收再利用的廢塑料循環經濟最佳解方嗎?林聖崇認為,SRF政策從源頭就是錯誤,疫情期間還偷渡,明明會產生污染還拿綠能獎勵!該從第三條的定義廢掉SRF才對!林聖崇認為,廢塑膠可送去水泥窯燒,取代化石燃料,同時代為處理廢棄物。
SRF發電廠=事廢焚化爐
監督施政聯盟副召集人陳憲政律師認為,近年政府推動將一般家庭、工商業廢棄物中的廢塑料、廢橡膠、廢木材等不易分解及再利用的東西,透過例如破碎、分選、乾燥、壓縮等處理程序,轉製為固體再生燃料SRF。政府推動SRF的目的,原本是為了處理廢棄物的問題,但當把SRF產物當作發電燃料時,SRF廠實際上就是「焚化爐」。燃燒廢塑料、廢化學纖維,其實就等同是燃燒化石燃料,即便可以發電,它還是會產生許多碳排,這跟我們所追求2050淨零排放是背道而馳,因此不應該當作綠電。
而且商業化運轉的SRF廠,意味需要源源不絕的燃料來發電,而這也表示需要更多的垃圾來製造燃料,這樣的政策其實跟我們所倡議源頭減量的政策目標(包括垃圾減量、塑膠減量)完全相反,導致忽視源頭減量的重要性。更何況,因為稽查無法落實,部分不肖廠商燃燒廢棄物所排放的空氣污染,含有超過歐盟標準的戴奧辛,在SRF廠附近,也時常可以聞到有燃燒臭味、塑膠味、的情況,導致居民的健康受到嚴重威脅。陳憲政強調,燃料廢棄物不應該被視為循環經濟或是再生能源,呼籲政府應該重視廢棄物源頭減量問題,不應將垃圾處理問題藉由焚化發電來過度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