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島:斷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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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黑
採訪 陳佳珣 林燕如 王介村
撰稿 陳佳珣
攝影 陳志昌 許政俊 鄭嘉明
剪輯 陳志昌
無良電鍍廠埋設暗管,染黑了彰化土地,彰化地檢署掃蕩違法電鍍業者,經過開挖,發現暗管竟長達五公里。始終無法擺脫污染惡夢的彰化農地,能否因為檢調介入而撥雲見日、找回希望…
去年12月,當日月光事件攻佔媒體版面時,彰化地檢署查緝電鍍廠暗管,也登上報紙頭版,業者為了節省廢水處理成本,埋設了五公里的暗管。其實,從2013年10月開始,彰化地檢署就已經指揮環保署中區大隊展開蒐證,12月10日開始收網,大陣仗派出12位檢察官、兵分20路,搜索東西三圳沿線10家電鍍業者和兩家環保公司,警方還攜帶了長槍嚇阻業者,以防意外發生。
為了揪出業者的違法事證,環保單位動用「透地雷達」搜尋管路位置,開挖後發現了祥賀、藝松和蘇振輝三家電鍍廠,聯合埋設的管線。
為了杜絕電鍍廢水排進水圳,彰化縣環保局要求業者必須以附掛管方式,把管線掛在水圳邊,拉到區域排水才能排放,附掛管動輒好幾公里,因此業者會以聯合共管的方式,以節省管線成本,但檢察官現場開挖後,發現業者以合法掩護非法,在地下另設儲水槽銜接附掛管,違法排放廢水。此外,還有暗管直接連到幾公尺外的東西三圳。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為了節省龐大的污水處理成本,電鍍業者花招百出,有的還把暫存污水的黑色塑膠儲槽,擺在自家二樓規避稽查。這些電鍍廢水檢測後除了有高濃度的銅、鋅、鎳和鉻,還發現劇毒的氰化物,這些水如果流進灌溉水圳,後患無窮。
今年1月15日,彰化地檢署展開第二波查緝行動,這次鎖定福馬圳沿線六家業者,發現有四家違法埋設暗管、偷排廢水,其中順柏昌和昶景兩家緊鄰,負責人還是兄弟關係。
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和彰化縣環保局展開地毯式搜索,當紅色的水從兩條並聯的管子流進福馬圳,證實這是條連通到廢水處理槽的暗管。在高水位時,水管末端會沉沒在水面下,掩人耳目。若在停灌期間,業者就從水圳邊坡底的暗管偷排,甚至也利用合法的附掛管,違法排放廢水。另一家在福馬圳主流旁的勝平電鍍廠,除了直接把廢水排進水圳,檢察官封路挖了超過兩公尺才找到暗管,管路連接雨水下水道,顯然當初在興建雨水下水道工程時,業者就預埋了管路。
彰化市與和美鎮小型電鍍工廠林立,而且散落住宅與農地間,政府放任發展導致農地污染頻頻發生,甚至有整治過的農地,遭到二次污染。去年七月底,和美鎮的農地又再次淪陷,擴大採樣後,總共44公頃的農地受到重金屬污染,其中還有6筆受到鎘污染,政府處理農地污染的標準動作,就是剷除稻米,然後農地休耕、公告整治,巨額的整治費用,由全民埋單。
雖然彰化縣環保局祭出各種策略,包括加嚴放流水標準,以及附掛管的方式,希望能杜絕污染,但是暗管文化,已經是同業競爭下的生存之道。電鍍廠偷排廢水,當地居民、農民和環保團體都不斷在檢舉,但暗管歪風始終無法遏止,彰化環保聯盟理事長蔡嘉陽表示「民眾或彰化環盟把廢水採樣送環保局化驗,甚至報案都沒有結果,環保局回覆都說,水質乾淨安全。」
彰化地檢署這次的行動,是跳過環保局,直接與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合作,引起不少揣測,因為電鍍廠暗管偷排廢水不是一天兩天,為什麼彰化縣環保局例行的稽查,無法發現暗管?環保署督察總隊長陳咸亨分析,這是長期以來只做管末稽查所導致。環保局只是採個水樣,看放流水是否符合法規標準,不合格就處分,而且可能是用最低罰六萬塊,再給業者改善,至於業者是否真的改善也不曉得,沒有針對污水處理廠操作情況,做詳細了解。
但彰化縣環保局也有難言之隱,專業稽查人員的養成不易,除了法律執行和行政程序外,對於現場製程、原物料的了解與廢水設施操作的相關性綜合研判,都需要時間累積。彰化縣環保局秘書江培根表示,五都升格之後,受到人才磁吸的影響,地方環保局人力越來越少,新到任的同仁總是希望到直轄市任職,因為職等比較高且人力比較充足,工作量的負擔比縣市來的輕,甚至有新進同仁一到任就準備高考,因此在環保局的承辦員,兩、三年就算相當資深了。
環保局水保科實際執行水質保護業務的只有八個人,兩個是正職,其他都是約聘雇人員,流動率很高。而例行稽查的工作量已經不少,再加上民眾陳情案件多,更壓縮了稽查時間與深度。彰化縣環保局秘書江培根表示,現在政府機關要求民眾陳情的處理速度,也限縮了稽查時間。
環保署督察總隊長陳咸亨則認為,正因為地方政府人力不足,才更需要推動深度稽查。過去讓業者有可乘的空間,所以他們繼續偷排,民眾又繼續陳情,造成惡性循環,進行深度稽查來導正業者守法,民眾陳情量會下降,稽查工作也會減少,才能步入良性循環。
如何才能嚇阻電鍍廠不再偷排廢水?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首度引用刑法190條之1來偵辦,就是放流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物質而污染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造成公共危險,負責人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彰化地檢署的這個做法,外界一片喝彩。彰化環保聯盟理事長蔡嘉陽表示,違反水污法通常只是罰款,以及參加水污反防治講習,彰化地檢署這次引用刑法,負責人是要抓去關的,這樣才具有嚇阻效用。
彰化地檢署掃蕩違法電鍍廠的同時,日月光排放毒廢水案件,高雄地檢署也偵結起訴,檢察官同樣引用刑法190條之1排放毒物罪,起訴了日月光公司五人。高雄地檢署表示,被告蘇炳碩等日月光員工,執行相關業務,只心繫公司利益,未能承擔其相關的環保意識及社會責任。
至於日月光董事長張虔生沒有被起訴,但檢察官認為,日月光公司未能兼顧環境保護與公司發展,只將相關成本極小化,把環境污染的內部成本轉嫁全民負擔,這種營利至上的企業文化,張虔生難辭其咎,雖然刑事部分無法起訴追究,但他是否應該承擔相關的行政社會及道德責任,就由行政機關及社會輿論予以評價。
日月光事件和彰化電鍍廠案,地方環保局都引用行政罰法,來追討業者的不法利得,彰化縣環保局也將求償過去農地污染的整治費用,但作為水質保護的法源─水污染防治法,在民國91年修訂之後,與現今時代的需求已經有所脫節,6到60萬的罰款,對於像日月光這樣的大廠,根本不痛不養。
目前環保署已經研擬,將罰緩提升到2000萬,同時不法利得的概念也將納入水污法,兩者可以併罰,提升水污法在刑法上的強度。環保署水保處副處長沈一夫表示,如果排放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過去都是結果論,要有造成人的重傷或造死亡才會課以刑責,現在只要排放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就會課以刑罰。
飽受污染糾纏的彰化與和美農地,在彰化地檢署強勢介入導正後,期待能邁入正向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