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亂倒刑責僅從5年改7年 環團批:變相鼓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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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亂倒刑責僅從5年改7年 環團批:變相鼓勵犯罪

環境部長彭啓明曾說「廢棄物管理要修法重罰」,對此環境部今(27)日召開廢清法及資源再利用管理法修正草案研商會,卻被民團指出,不法掩埋廢棄物刑責只從「1年以上5年以下」修為「1年以上7年以下」,實質效益令人存疑,呼籲最輕本刑應修為5年,否則根本是變相鼓勵棄置廢棄物。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表示,今日環境部終於端出草案,但是看不到彭啓明所說的「廢清法重罰」,並且修法後各項罰則、管理、再利用認定,依然看不到明確規範,甚至地方環保局還出現欺騙檢調,好不容易展開調查,又只能用相當輕的罰則,想問環境部真的認為草案修正足夠了嗎?
陳淑華舉例,2月20日時,鄰近高屏溪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遭不法傾倒廢棄物,其中包含營建廢棄物、電路板,甚至疑似有爐碴,但高雄法官竟讓每個犯罪行為人以5至7萬元交保,檢察官也無法追查指使者,而這一切,便是主管機關環境部法規訂定不夠嚴謹導致。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廢棄物非法棄置猖獗,動機在於業者追求不當利得,而目前流向申報機制,顯然沒有發揮應有功效,即使清除業者被抓了,也很難查到產源,而產源被發現錯誤申報也只罰6千,難以抑制猖狂的非法棄置案件。
謝和霖指出,應修法規定即時申報流向,並進一步要求「產源」先將清除處理費交給「處理端」,待處理端收到廢棄物後,再交給「清除業者」,讓清除業者依法把廢棄物送交處理端才能拿到錢;至於處理端,則透過派員駐場或24小時專人監控的攝錄影機,防止與清除業者勾結。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說明,廢棄物棄置從犯罪模式上可簡單分成2類,一種是未取得許可的非法棄置,像近期的馬頭山、東山服務區旁的非法棄置都屬此類,發生案件數很多,量體相對較小,但處理費高昂動輒數億,然而犯罪者早已脫產,清除費只能由公部門也就是全民買單,至於犯罪者,僅關1至2年就「無事一身輕」。
林政翰補充,第二種為領有許可,以合法身分掩護非法,常常以再利用或產品的名義來棄置廢棄物,例如學甲爐碴、枋寮鍇霖的玻璃纖維樹脂粉都屬此類,此類量體龐大可達百萬噸,獲利也非常可觀,以學甲爐碴案為例,不法獲利就高達21.6億多元,但檢方卻因為環境部對再利用的管理放水,面臨許多偵辦上的困難,也導致法官常常輕判。
林政翰提到,環境部雖然把再利用權責收回來自己管理,但是否有足夠的人力及量能來管理,令人擔憂,並且罰則只提高最重本刑,實務上大部分罪犯獲利上億,卻只輕判1、2年,等於變相的鼓勵棄置廢棄物,呼籲將最輕本刑提高至5年,否則台灣依然會是廢土及廢棄物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