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台塑永續做不好 股東風險不會少

2022-06-09 17:42

【新聞稿】台塑永續做不好 股東風險不會少

文/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台塑集團是臺灣最大石化集團,在氣候變遷減緩與環境權、人權保障都負有不可迴避的義務。關心台塑氣候與環境人權義務的團體,6月 9日於台塑公司股東會會場外召開記者會,要求台塑必須提出更明確的淨零路徑與措施,同時也要回應在海外投資造成的人權、環境侵害。團體代表也以股東身份進入會場發言,向台塑股東說明台塑在氣候、人權議題上的表現若不能積極改善,不只影響企業永續經營的表現,更將嚴重拖緩淨零轉型。各團體共同呼籲台塑集團全體股東,要一起監督台塑永續表現,並要求台塑善盡企業的環境與人權義務。

台塑排碳佔全台近兩成,莫成淨零轉型絆腳石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陳震遠指出,台塑集團已公開承諾將在 2050 年達到碳中和,並承諾 2030 年的排碳量要比 2007 年減少 35%。但若以台塑集團公開的資料進行計算,等於 2030 年只會比 2019 年減量 24%。比起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提出的 2030 年比 2019 年減排 43%目標,差距非常大。細看台塑集團提出的淨零路徑,多數減碳額度都寄託在 2030 年後,如氫能等新能源以及碳捕捉等尚不成熟的新技術。如果這些新技術不能如台塑希望的為集團減掉這麼高比例的碳排,台塑又要如何達成碳中和的目標?

陳震遠表示,台塑減碳不積極不只拖緩淨零轉型,在碳費開徵後,對企業經營也可能成重大影響。環保署委託倫敦政經學院的研究指出,臺灣應該從一噸 10 美元(約 300 元新台幣)開始徵收碳費,並逐年調升 10%。如果以一噸300 元新台幣計算,2020 年台塑四寶應繳碳費高達 144 億元。另外,依照台塑四寶的企業永續報告,除了沒有公開資料的南亞,其餘三間公司在包含商品採購、上下游運送等項目的範疇三間接碳排放上,都比企業本身的總排碳要更高。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MO)已提出要對航運徵收碳費,未來對企業範疇三碳排放的國際管制將越來越嚴格,台塑卻仍未提出積極的範疇三減量對策。去年石油巨頭雪佛龍(Chevron)就是在股東會被股東要求後,才開始制訂範疇三減量目標。因此我們要呼籲台塑集團股東,減碳不夠,獲利就少,減碳就是賺錢,務必積極監督台塑集團減排承諾。

臺灣環境規劃協會理事長趙家緯指出,由 700 間管理資產達到 68 兆美元的機構投資人所發起的「氣候行動 100+」倡議,針對全球 166 間合計排放量達到工業排放量 80%的排放大戶的氣候績效進行監督。台塑集團方面,全台排放量最高且也屬全球排放量前百大的台塑石化,跟中鋼與鴻海一同被納入。

趙家緯指出,台塑石化正式納入評比的九項指標中,其在淨零排放承諾、去碳化政策、資本配置一致性三大指標上,均未符合任一項要求。其他六項指標中,雖被評為部分符合要求,但其短、中、長期減量目標,均被評定不符合抑制增溫 1.5 度的需求。而在氣候政策議合此指標上,也僅有揭露其所屬的產業協會,而未符合「公司制訂了流程來確保其產業協會按照《巴黎協定》進行遊說」、「公司具有與《巴黎協定》一致的氣候遊說立場,並且其所有直接遊說活動均與此一致。」的要求。且台塑雖強調其已進行氣候相關情境分析,但其情境分析中卻未明確包括 1.5°C 情境,也未報告已確定的關鍵風險和機會。

趙家緯指出,相較於國際同業如美國的雪佛龍,至少在去碳化策略與TCFD 均符合其要求,西班牙國家石油公司更有四項符合要求。顯見台塑石化的減碳策略,仍落居其後。

而台塑工業,依據由 FTSE Russell(富時羅素)與倫敦政經學院共同發展的「轉型路徑倡議」評比,台塑工業因未支持國內與國際政策以減緩氣候變遷,亦未揭露其參與產業公會與同業組織在氣候議題的立場,並確認這類組織的氣候政策與公司的立場一致,僅被評為第三等級,落後巴斯夫、杜邦、LG 化學國際同業。而根據 MSCI 的 ESG 指數評比,其則被評為 CCC 等級,為評等中最差的一級,該評比中更載明台塑工業在此產業中,並未在任何一項 ESG 議題上被列為領導者。以上國際評比顯示台塑工業若不思改進,將面臨國際 ESG 投資趨勢邊緣化的風險。

由公正第三方做越鋼人權與環境影響評估並公開結果,以昭公信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孫興瑄表示,台塑強調其經營理念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達到永續經營之目標」,然而台塑集團在美國、越南等地都已明確造成人權侵害,甚至這些侵害多年來仍持續發生。台塑在美國路易斯安納州的塑膠廠被聯合國人權專家稱為環境種族歧視;在越南的台塑河靜鋼鐵廠在 2016年造成當地史上最嚴重的海洋污染事件,不僅侵害當地人民工作權、健康權、環境權等基本人權,更因越南政府對異議者的鎮壓而間接造成公民與政治權利的侵害。至今,台塑仍沒有給予受害者應得的賠償,更沒有針對它在當地造成的負面影響進行公開透明的影響評估,並進行補救。這與國際普遍肯認的「企
業人權義務」背道而馳。

孫興瑄強調,傳統觀念裡的企業社會責任如參與慈善公益活動、或單純購買綠電卻無視其營運對人權的其他影響,已經不符合國際要求的人權義務。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2011 年通過的《聯合國工商企業與指導原則》(UNGPs) 明訂企業尊重人權的義務,包含透過人權盡職調查辨識、避免、減緩公司營運對人權的負面影響,並就已經造成的影響進行補救。環境與人權盡職調查已是國際必然趨勢,如歐盟今年年初公佈的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不僅課予企業盡職調查義務,更納入民事責任。等正式通過生效後,該指令不只適用於歐盟企業,非歐盟企業也將受到影響。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神父阮文雄表示,台塑河靜鋼鐵造成環境污染,損害越南中部四省人民的生活已經七年了。台塑股東已連續第七年每年聚集在一起談論利益及投資。股東們有沒有聽到越南貧困漁民及其他跟海洋相關企業的痛苦和血淚?這些貧窮的漁民逐漸賣掉了他們的船,至台灣、韓國和日本擔任移工。他們的孩子不得不貸款支付高額仲介費才能到海外工作,更有部分人鋌而走險、嘗試到歐洲走私到歐洲,卻在走私過程中死亡。七千多名越南原告在台灣起訴,至今仍然沒有獲得賠償。受害者仍在等待且生活充滿不安,對於海水水質的優劣亦一無所知。台塑利益不能等於人民的犧牲。台塑股東應該要求台塑負責任。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郭鴻儀律師,同時也是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海洋污染事件律師團成員之一表示,台塑集團,對於他們所投資的越南河靜鋼鐵廠,在 2016 年發生海洋污染事件後,僅僅透過媒體公開對外道歉,並私自和越南政府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越南政府 5 億美金,就認為已經完成他的損害賠償責任。

郭鴻儀律師指出,越南政府對於出面爭取權利的越南居民,要不是以破壞社會秩序為名,逮補拘禁,就是限制這些居民的行動自由。為此,我們律師親自到越南與受害人簽署委任狀,並且拍照、錄影存證對照。最高法院,卻仍然要求越南人民必須到我國越南外館進行委任狀的驗證,這樣的行動無非就是逼居民羊入虎口。我們要強調,台塑不應該一直躲在台灣政府、越南政府的背後,拒絕親自面對受害者,台塑必須勇於面對受海洋污染的居民,台塑集團必須出來面對。

最後,我們對台塑集團提出如下訴求:
1. 要求台塑集團提出符合升溫 1.5 攝氏度情境的短中長期減碳目標,跟上
國際同業腳步。
2. 要求台塑集團明確支持對減緩氣候變遷有積極作用的氣候法修正,包含
符合國際標準的碳定價政策等,莫拖淨零轉型後腿。
3. 要求台塑立刻履行其人權義務,針對河靜鋼鐵廠之設立、污染事件及後
續營運進行環境與人權盡職調查,透過完整的環境與人權影響評估,並
與當地利害關係人進行有意義對話,確保台資沒有持續侵害越南人民的
人權,包含水權、食物權、健康權、以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去年一致通
過的環境權。

出席團體: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環境
法律人協會、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
約施行監督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