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本法》在去(2019)年底公布制定後,海委會接續推動《海洋保育法》立法,以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育和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促進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和執行。海保署並於4月24日舉辦《海保法草案》公聽會。
海保署針對立法草案說明,目前海域的資源和活動管理,雖有不同主管機關依據各法令劃設保護區、訂定管理規範,不過對於海洋多目標的保育使用規範,仍有不足之處。
以目前《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海洋野生動物的保育來說,海保署為主管機關,但卻發現《野保法》對於海洋植物、海洋生態保育、海洋棲地保護等規範不足。另外,針對目前海域開發和水產資源利用方面,海洋生物的保育規範也不夠詳盡,因此《海保法》的訂定,希望能加強保育措施,提供海洋生物和資源更多元的保護。
海洋保護區新設「海洋庇護區」類別
草案中最引起關注的,是「海洋庇護區」的劃設。《海保法草案》在既有的海洋保護區中,新增海洋庇護區的類型,由主管機關海保署負責劃設。海保署得就具有生物多樣性、特殊自然景觀、文化資產或永續利用的生態資源,有特別保護必要之海域或與之毗連的陸域,劃設為海洋庇護區。
此外,海洋庇護區得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海保署進一步說明,海洋庇護區是著重生物多樣性和環境保護等的概念,分為三區管制,可使管理策略更為彈性,符合實際需求。例如核心區將禁止人員、交通工具進入,緩衝區和永續利用區則明定禁止從事的行為,如商業採捕、採礦、施作海洋工程等。
《海保法》也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計畫,對整體海洋環境作周延的管理。
能源業者不滿保護區劃設疊床架屋
不過,海洋庇護區的劃設和相關管制措施,卻引起離岸風電能源業者質疑定義不明,且擴大劃設。能源業者代表郭先生說,草案中海洋庇護區的定義,與既有的海洋保護區沒有不同。而目前各主管單位已經劃設各種海洋保護區,新的海洋庇護區是否要更大範圍來劃設保護區?
他認為海保署的保育職責,應就既有的海洋保護區進行核心區、緩衝區等劃分和規範,思考如何規範其他單位沒有規範的,而非另外再劃一個保護區的類型。業者也擔心是否未來離岸風電的籌設許可,需得到海保署的同意才能取得。
海保署回應,劃設海洋庇護區是針對目前各法保護和管理不足的部分,加以補足並擴大保護。
署長黃向文舉例說明,龜山島有海底火山,也有怪方蟹和沈船,但是目前各主管機關都覺得這些個別元素不足以將之列為海洋保護區,但海保署認為,這些元素集合起來,顯示龜山島的生物多樣性和環境棲地有其重要性,海保署就會主動劃設為庇護區。她強調,海洋庇護區是海洋保護區的一種,且會針對過去有些主管機關未注意到的地方來劃設。
針對離岸風電設置許可,黃向文說,待《海保法》立法完成後,未來風電業者的區位若是位在海洋庇護區,籌設許可需取得海保署的同意。位於庇護區的開發案,相關環評、海岸利用管理計畫等,必須把這部分納入審查許可條件之一。
百萬釣友擔心休閒活動受限 保育團體希望加強劃設範圍和執法
除了海洋開發工程,海洋庇護區亦管制水產養殖和商業採捕行為。台灣釣魚人大聯盟擔心釣友的休閒行為受到庇護區劃設的管制。台灣釣權會北部分會則希望立法過程能落實公民團體的參與和資訊公開。
海保署說明,核心區劃設是基於保護棲地和資源永續的概念,不會刻意管制釣魚休閒活動。禁止採捕主要針對商業營利行為,由於釣魚目前沒有專法管理,因此《海保法》將釣魚納入,並會詳加說明管制採捕的方式,未來也會針對百萬釣魚人口每年的釣魚量,進行科學分析和資源管理。
保育團體彰化環境保護聯盟表示,希望加強感潮帶的保護區劃設,且應禁止海洋生態及生物的騷擾與干擾行為。而關於海洋保育違法事件,應設保育警察,且調高罰則,落實執法。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及媽祖魚保育聯盟指出,地方行政單位管理能量有限,質疑是否能夠落實執法,管理權責應回到中央。
海保署回應,相關業務將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工,過去地方政府在海洋部門的業務也與海委會相互配合,海污和釣魚管理等皆有不錯的成果,將來透過《海保法》的訂定,對於海洋保育管理,地方政府也必須參與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