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環團齊促環評修法 要求政院莫拖延 兩個月內草案送立院

2018-03-03 14:22

2018/03/03 環團齊促環評修法  

要求政院莫拖延 兩個月內草案送立院

環保團體聯合記者會

 

深澳電廠環差於3/14以一票之差通過,引社會譁然,亦凸顯《環境影響評估法》亟待修正之需求。雖上週三(3/21)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前天(3/28)衛環委員會中,行政院及環保署乃承諾於六個月內將《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送入立法院,然《環境影響評估法》並非深澳電廠一案才起爭議,自1994年公布至今24年,因制度闕漏,已累積無數爭議案件,行政院及環保署承諾六個月之期限過長,並無法回應社會對於盡速改革環評制度之期待。而亦是因無數爭議案件的累積,長期關注台灣環評制度的多個環保團體,已將環評爭議濃縮為幾大部分,包括環評訴訟難以確實挽救環境破壞、環評審查時常並未基於中立資訊致使審查果難獲信任、二階環評難謂有更加實質之民眾參與、老舊環評無法退場持續傷害台灣環境、政策環評效用不彰,並針對這些部分提出修法方向。

故今日(3/30)由多個環保團體,包括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看守台灣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桃園在地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依發言順序羅列),共同舉行環保團體齊促修環評法 聯合記者會,要求行政院及環保署縮短時程,於兩個月內盡速將《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送入立法院,並將如下幾點民間之修法訴求納入草案內容!

 

訴求一:明確環評結論與開發許可間關係、建立原則停止執行

 

有關環評訴訟難以確實挽救環境破壞的部分,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表示,環評審查結論於雖可於嗣後被撤銷,但行政法院核准環評審查結論停止執行(即要求開發單位於訴訟結果出來前暫停開發行為)的機率過低,導致環評訴訟撤銷確定後,開發行為多已完工,對於個案的幫助大打折扣,亦對開發單位(及廠商)造成更多傷害,侵蝕環評制度目的,近日剛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居民勝訴的高雄震南鐵線酸洗設廠案即是一例。故《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應納入原則停止執行之制度,在原告起訴時即原則停止執行,避免開發單位過早投入資金,環境亦可免遭不可回復的傷害,形成開發及環境的雙贏。

 

至於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郭鴻儀則表示,環評結論遭確定撤銷或失效後,尚有另一個問題是環評審查結論及開發許可間關係未明,導致開發單位以發許可效力未定為由繼續施工,產生已無環評審查結論但開發行為卻依舊繼續之怪異現象,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即是最經典的負面案例。故《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應明確規定環評審查結論因訴訟或其他原因失效者,開發許可隨同失效。

 

訴求二:切開開發單位及顧問公司之共生關係,以維審查中立

 

環評審查時常並未基於中立資訊致使審查果難獲信任部分,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 目前制度是由開發單位委託工程顧問公司來評估開發案對於環境的影響並製作環評書件送審,然開發單位與顧問公司的委託關係(或可稱共生關係),讓顧問公司面對開發單位通過環評的壓力下,無法完整揭露環境資訊及環境問題,導致環境資訊不全或是未客觀中立呈現、環評案件拖延,甚至多次導致環評結論遭法院撤銷。故《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應修正,明確切開目前開發單位與顧問公司的共生關係,使顧問公司能客觀如實調查並呈現環境實況的相關資訊,使環評委員會的評估得以中立,也才不會過於耗時並造成環團,政府、開發單位的虛耗。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則強調,現在的環評狀況,就是顧問公司為開發單位擦脂抹粉,不停隱藏調查結果,環評委員就必須不停地像偵探一樣找出被隱藏的環境資訊,但環評審查本不應是偵探遊戲。詹順貴副署長入閣時曾主張應切開開發單位及顧問公司之共生關係,團體表示認同,然現預告之草案並未有這部分。故《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應修正,由開發單位提撥資金,並由主管機關發包委託顧問公司來進行環境調查及製作環評書件,並經由資料累積,建立台灣環境的資料庫,長久下來對於台灣環境的保護將有極大益處。

 

訴求三:健全二階環評的民眾實質參與機制

 

二階環評難謂有更加實質之民眾參與的部分,深刻參與核一除役二階環評程序的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郭慶霖執行長認為,雖然爭議案件進入二階環評是團體樂見之事,然而進入二階環評之後,重要的是如何讓所謂「更多民眾參與、更嚴謹的二階環評」,真的達到民眾實質參與的效果?現今二階程序,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給予民眾的協助依然不夠,尤其是面對核電廠除役的極度專業事項,有許多原是由開發單位應主動說明提供,以供民眾參與範疇界定程序或後續審查的資訊,都並未提供,導致二階空有民眾參與程序,卻未有實質名眾參與效果。故《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應修正,加強二階環評的民眾實質參與機制,避免二階環評淪為與一階環評相差無幾。

 

訴求四:修改環差、環現差規定,阻絕老舊環評案

 

老舊環評無法退場持續傷害台灣環境的部分,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吳澄澄專員表示,近日以來鬧得沸沸騰騰的深澳電廠更新案,就是老舊環評案件在制度闕漏下所產生的惡果。因為深澳電廠更新案是超過十年的老舊環評案,照理來說應依現行條文16條之1進行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簡稱環現差),卻因曾在開發許可取得後三年內動工過,而未符現行條文16條之1規定,不須進行環現差,導致原深澳電廠於2007年除役、拆除後十年來電廠周遭的環境提升及改善狀況無法被納入評估及考量,充分展現老舊環評動工後就不須進行環現差的制度漏洞。而現行的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簡稱環差),卻又僅能以原更新案作為比較對象,甚至得出影響減小的奇怪結論,浴室時有極大落差。因此,《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應修正,不應僅限於開發許可通過三年以上未動工才需進行環現差,而應包括動工過卻停工的案件,甚至應規定,縱使曾動過工,只要環評審查超過一定年限未完工的話,原審查結論即失效應直接重作環評。

 

桃園在地聯盟潘忠政理事長亦表示,就算進入環現差程序,現行制度下,因為關於環現差的規定規範密度不足,亦有許多難以施力之處,以觀塘工業港及大潭藻礁的困境即可顯見。工業港當初聽過環評時,未了解藻礁之生態及地質意義,亦未發現一級保育類物種多柴山多杯孔珊瑚,本不應開發,但現在進入環現差程序,卻因制度缺陷,有環境變遷的狀況難以調查、要求其直接退場有一定難度的問題,故《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應修正,明確規定環境現況已有重大改變或發現時,應重新進行環評審查,甚至得變更或廢止原有環評結論之效力,使多年未進行開發的環評結論於一定期間或一定條件下失其效力。

 

訴求五:健全政策環評,藉有效民眾參與達到強化政策環評之作用

 

關於政策環評效用不彰的部分,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施月英總幹事表示,現今環評法有關政策環評之規定僅第26條,子法之規定亦簡陋導致須進行政策環評之政策過少、政策環評的定位不明、對於政策之修正影響不大、民眾參與機制不足。以環保團體一直要求的水泥業政策環評為例,因為需要進行政策環評的政策規範不明且過少,導致連要求水泥業進行政策環評都困難重重,又以前陣子審查的科學園區政策環評為例,科技部雖然提了政策環評,然而因為未有明確的政策方向,導致政策環評的內容空泛,縱使啟動政策環評機制,亦根本起不了修正政策的目的。故《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須明確定義「政府政策」及其他應進行政策環評之要件,同時規範政策規劃及實施政策環評時,學者專家、團體或人民參與的機制,並且,政策研提機關應參酌主管機關提出的評議書來修正政策及政策評估說明書,藉有效民眾參與達到強化政策環評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