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填海造島(陸)政策規劃專家會議 議題四公眾參與及監督機制 發言意見

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填海造島(陸)政策規劃專家會議

議題四公眾參與及監督機制 發言意見

2014/08/07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總幹事施月英

 

一、     "公民參與與監督機制”,應提供民眾最新、最完整、最正確的資料,請建立專案平台,供民眾隨時取悅,掌握全球最新資訊。

二、     請詳列全球的事業廢棄物填海造陸成功之案例,並說明何謂”成功”之要件。例如舉例的日本、新加坡。

三、     請問台灣所有的填海造陸之案例,有沒有成功的案例,何者成功?為何又失敗?。例如彰濱工業區。

四、     本案所指"相關法規”,是包括哪些呢?。請詳列說明。

五、     本案參考國內掩埋場之規定若依據95年12月公告”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與美國1980年代環保署最低標準規範相較之下,至少六層以上阻隔層,而本法只規範三層,同時亦無規範設置地點需位於地下水位1.5公尺以上,底層為90公分以上低滲透性黏土層、以及需有即時監測漏系統等,顯見台灣環保法規之低劣,若以此規範填海造陸,難保汙染情況是會非常嚴重,故反對未修法前,用以事業廢棄物填海造陸。

六、     公眾參與機制,只有”車輛出入監視、收受平台監視、地磅平台監視”,觀看電視就能達到參與機制?。民眾最在意的是在了哪些東西去掩埋,是要能直接看到、直接採樣、等等現場情況,而非透過遠端監視。請修正如何可以達到民眾參與機制。

七、     環境監測資料,應該即時監測,而非每季或每月監測,請修正。

八、     要填海的廢棄物是”安定無害化廢棄物”,顯見是安全無毒,應優先提供給建商做建材基底,以免盜採砂石造成災害,並請製作意願書調查建商的意願。

九、     政策方案:除了陸上掩埋、海上掩埋及不開發,應增加建造的建材。

十、     本會代表彰化縣民,反對本案在彰化沿海進行填海造陸,因為彰化海岸海流特性及自來水大多取自地下水以及本縣為農漁牧大縣等主要因素,不容許環境被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