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島-再利用的真相

2013-06-19 14:04


廢棄物再利用,潛藏了龐大利益,法規制度的疏漏,讓不肖份子肆無忌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真的把廢棄物當資源,有效利用,或淪為權責單位卸責的藉口,再利用的真相,究竟是如何?

再利用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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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7

 

採訪/撰稿 陳佳珣

攝影/剪輯 張光宗

 



彰化縣芳苑鄉的王功養殖專業區裡,眼前這片黑色的土地,和周圍環境顯得有些格格不入,腳下踩的並不是泥土,而是煤灰,環保團體懷疑,這裡頭還夾帶了爐碴。台南市社區大學講師晁瑞光,以X光快篩機檢測出鉛、銅、鋅等各種重金屬,尤其鋅含量明顯偏高。他表示,爐碴的重金屬會跑到周圍環境,加上沿海風大,煤灰容易隨之飄散,久而久之,附近魚塭、農田的環境背景值,都會提高。

其實,民國101年8月警方就接到通報,有人在這裡堆置可疑廢棄物,承租土地、堆置煤灰的行為人施德昇,後來以違反廢清法第46條「未經主管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被移送地檢署偵辦。

施德昇表示,煤灰是準備參雜在水泥裡,加工再利用,堆的時候有出具證明,可以做混凝土加工使用,只是暫時堆置,之後再運走。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廢清法中禁止堆置的廢棄物,並不包括可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煤灰是公告可再利用的資源,且煤灰的成分並沒有超過法定標準,彰化縣政府也給予核可使用的證明,於是此案以不起訴處分。

當煤灰依照廢清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走再利用途徑,就跳脫廢棄物的身分,變身成經濟部公告「可再利用」的產品,不受廢清法第四十六條的限制。雖然在刑事上不起訴處分,但還是違反了「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不能填在農地、魚塭的規定,回歸母法廢清法第三十九條,環保局要求施先生限期清除,但是連開了48張罰單,總共100多萬的罰款,施先生一毛錢也沒繳,半年多過去,這些煤灰依然在這裡。

雖然環保局已經把欠繳的罰款,送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強制執行,認為還是違反了廢清法第四十六條。加上之前送到彰化縣環保局的清除煤灰改善完成報告,顯然有問題,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不實登載的情形,於是再次移送地檢署偵辦。

施先生是否假再利用之名,行堆置廢棄物之實,地檢署已經分案偵辦。但若有心違法牟取暴力,恐怕早就脫產,這片煤灰的清除費用,若進掩埋場可能要千萬,就算把土地查封拍賣,可能也值不了那麼多錢。

目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八成以上都在經濟部工業局管轄,雖然環保署與工業局制定了業者上網申報的規範,例如煤灰再利用時,從工廠送到再利用機構或是批發零售業,必須以配備GPS的車輛載運,而切三方都必須上網申報。但在這之後就如同脫韁野馬、流向成謎。彰化縣環保局廢管科長萬滋澤表示,施先生不願透露源頭,而這附近又沒有網路申報時GPS的車輛軌跡,推測是用合法掩護非法,像這樣利用人頭的行為其實非常多,背後可能有不法集團操控。

目前再利用流向的追蹤,難以掌握,廢棄物循著再利用途徑到處流竄,地方環保局疲於奔命。彰化縣環保局秘書江培根表示,目前規定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己追蹤,不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編制查核人力追蹤,就有問題。若是莫名其妙跑到農田、魚塭、山谷,最後變成不知名廢棄物,倒楣的還是地主,不然就是由全體納稅人埋單。環保署廢管處長吳天基表示,政策責任在環保署,再利用辦法的管理在工業局,末端管理回歸到地方政府,地方環保局的責任,是跑不掉的。

工業局是否盡到應盡的責任?記者約訪時,工業局以沒有時間為由推辭,在公聽會現場也以沒時間為由,回絕受訪。

廢棄物再利用也偷渡到公共工程裡,在芳苑鄉的永興養殖專區裡,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正在興建海堤工程,環保團體指出,包商利用黑夜掩護,違法偷埋廢棄物,甚至在表層就可以發現廢棄物的蹤影。彰化環保聯盟施月英表示,這裡可以聞到臭臭的味道,表層的爐碴跟一般泥土的顏色差很多。 

四河局接到民眾檢舉,在工地開挖後,果然發現了長1500公尺、寬5公尺、深0.5公尺的深色物質,雖然法規已經明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公共工程作為填地材料,必須在工程設計時,就要註明使用再生材料的種類及數量,而且包商要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核准,才能使用,但業者卻明知故犯。

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局長白烈燑表示,包商認為是採用經濟部再生利用的土方,並經過環保單位認證的環保事業公司,因此認為土方是合格的,但在契約裡已經載明,不能使用再生土方,認為不符合規定,已經要求包商全部清除。業者以廉價的廢棄物替代土方賺取暴利,卻讓工程品質亮起紅燈,附近的魚塭、海岸,也面臨污染危機。

廢管處處長吳天基表示,經濟部的再利用管理辦法,對再利用機構的管理強度,相當薄弱,環保署卻以嚴謹的廢清法去管理處理機構,相差懸殊,以廢清法管理的處理機構有168家,光一個經濟部的再利用機構就1000多家,必須加強管理的強度。

更令人擔心的是,經濟部所謂的產品,與環保署認定的毒物,其實只有一線之隔,只要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就能夠再利用,到處流竄的廢棄物,讓環境陷入極大風險,台南市社區大學理事長黃煥彰認為,這帶給人民很大的恐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認定標準一定要提高,必須證明很安定、很安全。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亂象,追本溯源,在於管理的權責、模糊不清,台南市社區大學理事長黃煥彰認為,應該把授權各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再利用權限收回,事權統一才能釜底抽薪。黃煥彰表示,工業局通常都是兩手一攤,表達工業局只有認定可不可以再利用,稽查責任在環保署,但環保署講這是產品,環保署不對產品做追蹤,兩邊互踢皮球,應該權責統一,由環保署負完全的責任。

廢管處處長吳天基表示,問題源頭在管理權責分散,這之後就能解決,因為未來將沒有廢清法,而是變成資源循環再利用法,再利用的原則管理權責訂定,回歸到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是環資部。

等待環境資源部成立和新法令立法,還有一段漫長的路,在這個過渡時期,只能以現行法規來管理,工業局制定了鬆散的再利用相關辦法,環保單位就不斷在收拾善後,環保署對工業局也莫可奈何,因為無權介入。終於在一場公聽會中,立委劉建國,要求經濟部必須填補漏洞,廢管處長吳天基主動提議,由環保署召集9個管理再利用的部會,檢討現行再利用管理辦法,並且加嚴管理。

民國101年,事業廢棄物產出量1795萬公噸,是家戶垃圾的四倍,其中八成走再利用,有1400多萬噸,其中工業局就佔了88%,在彰化縣芳苑鄉的情形不是特例,而是冰山一角。自從民國91年,「經濟部事業再利用管理辦法」通過後,這十幾年來,循再利用管道到處流竄的廢棄物,難以估計,工業局顯然失職,但環保署身為廢棄物的中央主管機關,也難辭其咎,廢清法立法是為了保護環境,卻成為毒害環境的源頭,如何亡羊補牢,是當務之急。